【例】某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了某建筑项目总包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包括土建工程和水电通风设备,合同总价为4800万元.工期为2年,第1年已完成2600万元,第二年应完成2200万元.承包合同
规定:
(1)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当年合同价25%的工程预付款。
(2)工程预付款应从未施工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时起扣,每月以抵充工程款的方式陆续扣留,竣工前全部扣清;主要材料及设备费占工程款的比重按62.5%考虑
(3)工程质量保证金为承包合同总价的3%,经双方协商,发包人每月出承包人的工程款中3%的比例扣留。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其利息扣除已支出费用后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承包人。
(4)发包人按实际完成建安工作量每月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但当承包人每月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少于计划完成建安工作量的10%及以上时,发包人可按5%的比例扣留工程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扣留工程款退换给承包人。
(5)除设计变更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6)由发包人直接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在发生当月的工程款中扣回其费用。经发包人的工程师代表签认的承包人在第2年各月计划和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已经发包人直接提供的材料、设备价值如下表所示
问题:
1.工程预付款是多少?
2.工程预付款从几月份开始起扣?
3.1月至6月以及其他各月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是多少?
4.竣工结算时,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款是多少?
【解析】
问题1:
工程预付款:2200×25%=550(万元)
问题2:
工程预付款的起扣点:2200-550/62.5%=1320(万元)
开始起扣工程预付款的时间为8月份,因为8月份累计实际
完成的建安工作量:1110+180+210=1500(万元)
>1320万元
问题3:(1)1月至6月份:
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办商的工程款:
1110×(1-3%)-90.56=986.14(万元)
(2)7月份:
该月份建安工作量实际值与计划值比较,未达到计划值,
相差(200-180)/200=10%
应扣留的工程款:180×5%=9(万元)
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180×(1-3%)-9-
35.5=130.1(万元)
(3)8月份:
应扣留的工程款:
(1500-1320)×62.5%=112.5(万元)
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
210×(1-3%)-112.5-24.4=66.8(万元)
(4)9月份:
应扣留的工程款:
205×62.5%=128.125(万元)
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
205×(1-3%)-128.125-10.5=60.225(万元)
(5)10月份:
应扣留的工程款:
195×62.5%=121.875(万元)
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
195×(1-3%)-121.875-21=46.275(万元)
(6)11月份:
该月份建安工作量实际值与计划值比较,未达到计划值,
相差:
(190-180)/190=5.26%<10%,工程款不扣。
应扣留的工程款:180×62.5%=112.5(万元)
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
180×(1-3%)-112.5-10.5=51.6(万元)
(7)12月份:
应扣留的工程款:120×62.5%=75(万元)
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
120×(1-3%)-75-5.5=35.9(万元)
问题4:
答:竣工结算时,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款:
180×5%=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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