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
工程实际中一般多称为“签证申请”。
1. 分类:
1) 按索赔的目的分类:⑴工期索赔⑵经济索赔:也称额外费用索赔,简称“费用索赔”。
2) 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
⑴合同规定的索赔:
⑵非合同规定的索赔:称为“超越合同约定的索赔”。
⑶道义索赔:罕见,称为通融索赔,或称优惠索赔。
3) 按索赔的有关当事人分类:
⑴工程承包商同业主之间的索赔:最普遍,最常见的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
⑵总承包商同分包商之间的索赔
分包商向总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经过总承包商审核后,凡是属于业主方面责任的,均由总承包商汇总加工后向业主提出;凡属总承包商责任的,则由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协商解决;
⑶承包商同供货商之间的索赔:一般称为“商务索赔”,
无论施工索赔或商务索赔,都属于工程承包商施工的索赔范围。
4) 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① 单项索赔:采取一事一索赔的方式。——施工索赔通常采用方式
② 综合索赔:又称总索赔,俗称一揽子索赔,也就是总成本索赔。——特定情况下被迫采用的一种索赔方式。
采取综合索赔时,承包商须提前征得工程师的同意,并提出以下证明:A承包商的投标报价是合理的;B实际发生的总成本是合理的;C承包商对成本增加没有任何责任;D不可能采用其他方法准确地计算出实际发生的损失数额。
5) 按索赔的对象分类:⑴索赔:承包商向业主提出;⑵反索赔:业主向承包商提出。
一. 索赔的条件
1.客观性 2.合法性 3.合理性
二. 索赔的基本程序及其规定(图8-3 索赔程序框图)
1. 索赔的提出
1) 索赔意向书。承包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将其索赔意向通知监理工程师。如承包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意向或通知,则会丧失在索赔中的主动和有利地位。
2) 索赔申请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FIDIC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须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或经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内,向工程师交一份详细索赔报告。如索赔事件对工程影响持续时间长,则承包商还应向工程师每隔一段时期提交中间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向业主或工程师提交最终索赔申请报告。
2. 索赔报告的审核: 承包商索赔要求成立所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1) 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
2) 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是由于承包商自身的过失所造成的;
3) 这种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也不是由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所造成的;
4) 承包商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的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我国建设工程合同条件规定: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索赔报告已经认可。
3. 索赔的处理。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并与承包人、业主广泛讨论后,工程师应向业主和承包人提出自己的《索赔处理决定》,还需提出《索赔评价报告》作为决定的附件。承包人如持有异议,可提供进一步证明材料,向工程师说明不合理的理由。如工程师坚持决定而承包人仍不满意,可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 业主审查索赔处理。
当工程师的索赔额超过其权限范围时,须报请业主批准。索赔报告经业主批准后,工程师即可签发有关证书。
三. 索赔证据和索赔文件
对索赔证据的要求为;⑴真实性⑵全面性⑶关联性⑷及时性⑸具有法律证明效力
四. 承包商索赔的主要内容与处理原则
1. 业主未能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应该做的工作:工期索赔或损失费用索赔
2. 监理(业主)指令错误: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
3. 监理(业主)未能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所需指令、批准: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工期确认时间14天。
4. 业主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图纸: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工期确认时间根据通用条款约定为14天。
5. 延期开工:提出延期开工申请,如被批准可索赔工期,监理(业主)确认时间为48天。业主要求延期开工,可进行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和工期索赔。
6. 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开挖过程中遇到文物和地下障碍物时,可索赔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当业主没有完全履行告知义务,开挖过程中遇到地质条件显著异常时,可索赔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如开挖后地基需处理,根据设计变更,索赔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
7. 暂停施工: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
8. 因非承包商原因一周内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工期索赔,能否进行费用索赔视具体合同约定而定。
9. 不可抗力: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工期确认时间为14天。因业主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延迟履行责任。
10. 检查检验: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
11. 重新检验:当重新检验合格时,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
12. 工程变更和工程量增加:按工程变更的合同价款调整程序处理,工期索赔,确认时间为14天。
13. 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支付:业主违约,按通用和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 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按通用和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 其他:合同约定的其他顺延工期和业主违约责任,承包商视具体合同约定处理。
五. 索赔费用的组成和计算方法
1. 索赔款的主要组成部分: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利润。
在工程索赔的实践中,以下几项费用一般是不允许索赔的:
1) 承包商对索赔事项的发生原因负有责任的有关费用;
2) 承包商对索赔事项未采取减轻措施因而扩大的损失费用;
3) 承包商进行索赔工作的准备费用;
4) 索赔款在索赔期间的利息;
5) 工程有关的保险费用。
2. 工期索赔的计算:比例法、相对单位法、网络分析法、平均值计算法、其他方法。
3. 费用索赔计算
1) 总费用法:较简单,基本思路:按现行计价规定计算索赔值,另外也可按固定总价合同转化为成本加酬金合同,即以承包商的额外成本为基础加上管理费和利润、税金等作为索赔值;
使用总费用法计算索赔值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① 合同实施过程中总费用计算是准确的,工程成本计算符合现行计价规定,成本分摊方法、分摊基础选择合理;实际成本与索赔报价成本所包括内容应一致;
② 承包商的索赔报价是合理的,反映实际情况;
③ 费用损失的责任,或干扰事件的责任与承包商无任何关系。
2) 分项法:按每个或每类干扰事件引起费用项目损失分别计算索赔值的方法。
特点:比前者复杂,能反映实际情况,为索赔报告的进一步分析提供依据,应用面广。
3) 因素分析法:亦称连环替代法,将各指标按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分解为若干因素指标连乘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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