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与合同价的调整
一. 工程变更
1. 无论哪一方提出工程变更,均需由工程师确认并签发工程变更指令。
2. 工程变更的控制
工程变更案发生的时间划分:⑴工程尚未开始:只需对工程设计进行修改或补充;⑵工程正在施工:变更时间紧迫,甚至可能导致现场停工,等待变更通知;⑶工程已完工:须作返工处理。
应尽可能避免工程完工后进行变更。实际造价=合同价+索赔额
3. 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
1) 建设单位须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发包方应不迟于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①因变更导致的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②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2) 承包商要求对原工程进行变更,控制顺序如图8-2所示:
① 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否则因此发生的费用和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② 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③ 工程师同意采用乙方的合理化建议,须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工程变更程序:在变更前,双方就办理工程变更中涉及的费用增加和造成损失的补偿协议,以免因费用补偿的争议影响工程进度。
4. 工程变更价款的计算方法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由承包商提出变更价格,报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调整合同价或顺延工期,造价工程师进行审核、处理,主要有:
1) 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报告时,可视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 工程师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应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可,自变更价款报告送出之日起14天后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自行生效;
3)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5. 承包人按发包人发出并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施工。
二. 合同价款的调整
1. 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2. 综合单价的调整:当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引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增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程量的10%或合同约定的幅度时,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
3. 材料价格调整: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材料价格以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的价格进行控制。
1) 施工期内,当材料价格发生波动超过合同约定的涨幅的,承包人采购材料前报经发包人复核采购数量,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认价并签字同意;
2) 发包人收到资料后,在合同约定日期到期后,不予答复的可视为认可;
3) 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审核即自行采购,再报发包人调整材料价格,如发包人不同意,不作调整。
4. 措施费用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措施费用应予调整:
1) 发包人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
2) 单价合同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过发包人所提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
3) 因发包人原因并经承包人同意顺延工期、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
4) 施工期间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变化导致措施费中工程税金、规费等变化的,应予调整。
措施费用具体调整办法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包、承包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组价办法计算,也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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