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要求,取消6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其中:取消准入类职业资格5项,取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56项。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对已经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考试、鉴定和发证活动;对取消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执业准入控制,对已取得的职业资格是否继续作为水平能力评价的依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违规开展相关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举报电话:0451-87130391。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月25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3项,其中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38项)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18项,均为水平评价类)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土建职称公路检测工程师建筑八大员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 城乡规划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登记代理公路造价师公路监理师化工工程师暖通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计量工程师
执业药师执业医师卫生资格考试卫生高级职称护士资格证初级护师主管护师住院医师临床执业医师临床助理医师中医执业医师中医助理医师中西医医师中西医助理口腔执业医师口腔助理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公卫助理医师实践技能内科主治医师外科主治医师中医内科主治儿科主治医师妇产科医师西药士/师中药士/师临床检验技师临床医学理论中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