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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册咨询工程师《组织与管理》章节辅导:第五章第四节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9年10月18日 ]  【

第四节 工程项目咨询服务合同管理

  一、勘察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

  包括发包人、勘察人。

  (二)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1.发包人义务

  发包人的义务一般包括:

  (1)遵守法律。

  (2)向勘察人发出开始勘察通知。

  (3)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勘察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勘察人负责办理的勘察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4)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5)提供勘察资料。

  (6)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勘察人的义务

  勘察人的义务一般包括:

  (1)遵守法律。

  (2)依法纳税。勘察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3)完成全部勘察工作。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文件,以及为完成勘察服务所需的劳务、材料、勘察设备、实验设施等,并应自行承担勘探场地临时设施的搭设、维护、管理和拆除。

  (4)保证勘察作业规范、安全和环保。

  (5)避免勘探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6)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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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合同范围

  合同约定的勘察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

  (1)工程范围指所勘察工程的建设内容。

  (2)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勘察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

  (3)工作范围指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如有)、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

  (四)勘察服务期限

  1.开始勘察

  (1)符合合同约定的开始勘察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勘察人发出开始勘察通知。勘察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日期起计算。

  (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勘察通知的,勘察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2.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勘察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勘察服务期限并增加勘察费用。

  3.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

  (1)由于出现合同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等因素导致周期延误的,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

  (2)勘察人发现地下文物或化石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发包人和文物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

  4.勘察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勘察原因造成周期延误,勘察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

  5.行政管理部门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延迟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6.提前完成勘察

  (1)除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勘察而减少勘察费用;增加勘察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勘察但勘察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7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服务期限。

  (3)由于勘察人提前完成勘察,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勘察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

  (五)合同价格

  (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勘察费用总金额。合同价格指勘察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勘察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2)合同中应约定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

  (3)勘察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

  (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分析、评估、配合审查等,编制勘察文件,设计施工配合,青苗和园林绿化补偿,占地补偿,扰民及民扰,占道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农民工工伤保险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5)发包人要求勘察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六)合同变更

  1.变更情形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勘察服务期限和勘察费用的调整方法在合同中约定。

  (1)勘察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勘察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勘察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勘察;

  (4)非勘察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勘察及恢复勘察。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七)勘察责任

  (1)勘察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

  (2)发包人有权对勘察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

  (3)因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4)勘察责任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八)知识产权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完成的勘察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2)勘察人在从事勘察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3)勘察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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