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竞争性磋商
指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邀请3家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
1.适用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经批准后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2.采购程序
1)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
2)发布竞争性磋商文件。
3)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4)成立磋商小组。
5)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咨询单位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属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或者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6)确定成交供应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属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或者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六)询价
指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邀请3家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进行报价。
1.适用条件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经批准后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2.采购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不少于3家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七)单一来源采购
指由采购人直接选定1家供应商,通过谈判达成协议,为其提供货物或服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经批准后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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