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二节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二、施工合同履行
(1)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三)工期和进度管理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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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1)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2)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1)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2)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八)竣工验收管理
1.竣工验收与国家验收
(1)竣工验收指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验收。
(2)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2.竣工验收程序
(1)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九)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需要再次检查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 14 天内,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4.质量保证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十)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