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三、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1)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l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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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行进行招标的项目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全国执行统一的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再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扩大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或缩小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六)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第二节二、确定招标方式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3.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区别
(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2)选择投标人的渠道不同;(3)竞争的范围不同;(4)公开的程度不同。
(二)发布招标信息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2)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4)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5)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三、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 5 日。
对于一些工期要求比较紧,工程技术、结构不复杂的项目,可进行资格后审。
四、招标文件编制与发放
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自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5 日。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
五、标底保密及使用要求
工程标底编制完成后应及时封存,在开标前应严格保密。对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