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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咨询工程师《组织与管理》基础讲义:第五章第二节_第3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9年5月20日 ]  【

  (八)竣工验收管理

  1.竣工验收与国家验收

  (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2)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2.竣工验收程序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 (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2)监理人审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3)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例题】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D)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A.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

  B.发包人实际占有日期

  C.验收合格日期

  D.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

  (九)缺陷责任与保修

  1.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年。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 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例题】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表述错误的是( C )。

  A.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B.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C.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保修义务终止——仍应按约定的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D.缺陷责任期终止后14天内退还剩余质量保证金

  3.缺陷责任

  (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3)项约定办理。

  4.质量保证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2016-改】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A )。

  A.3%

  B.5%

  C.10%

  D.15%

  5.保修责任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十)违约责任

  1.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发生除上述第4)项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生上述第 4)项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上述第(2)款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发生上述第6)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承包人发生除上述第6)项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5)协议权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

  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争议解决

  1.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根据合同约定采用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3.争议评审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争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发包人或承包人如果不接受评审意见,可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

  【2017-改】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下列关于解决合同争议的说法,正确的有(ABC)。

  A.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B.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C.争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D.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才可以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合同中可同时将仲裁和诉讼约定为解决争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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