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咨询工程师《组织管理》
第一章第三节 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
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选择是项目策划阶段的重要工作之一,它规定了工程项目投资建设的基本组织模式,以及在完成项目过程中各参与方所扮演的角色及合同关系,在某些情况下,还要规定项目完成后的运营方式。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确定了工程项目管理的总体框架、项目参与各方的职责、义务和风险分担,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项目的合同管理方式,以及建设速度、工程质量和造价。管理模式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有时有些模式则兼而有之。本节从工程项目管理的内涵角度,大致上将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分为业主方管理模式、项目融资管理模式和承发包管理模式。
一、工程项目业主方管理模式
业主是工程项目的总策划者、总组织者和总集成者,因此其管理模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项目管理的总体框架。根据业主方项目管理的能力水平以及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业主的管理模式可分为业主自行管理模式和委托管理模式。
(一)业主自行管理模式
业主自行管理模式即业主方主要依靠自身力量进行工程项目管理,在项目策划及实施过程中,也经常聘用投资咨询公司、监理公司等协助进行部分管理,但主要工作由业主方自行完成。自行管理方式可以充分保障业主方对工程项目的控制,可以随时采取措施以保障业主利益的最大化,但也具有组织机构庞大、建设管理费用高等缺点,对于缺少连续性项目的业主而言,不利于管理经验的积累。
(二)业主委托管理模式
近年来,由于社会分工体系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工程项目技术含量的不断增大,工程项目管理对高质量专业化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管理成为一种趋势。
1.项目管理(Project Maanagement,PM)服务模式
项目管理服务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业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的准备和实施阶段,为业主提供招标代理、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与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项目管理企业一般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该模式由项目管理企业代替业主进行管理与协调,往往从项目建设一开始就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管理,可以充分发挥项目经理的经验和优势,且管理思路前后统一;当业主同时开发多个项目时,可以避免本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经验不足的缺陷,有效避免失误和损失;业主可以比较方便地提出必要的设计和施工方面的变更。但是,该模式增加了业主的额外费用;业主与设计单位之间通过项目管理单位进行沟通,不利于提高沟通质量;项目管理单位的职责不易明确。因而,主要用于大型项目或复杂项目,特别适用于业主管理能力不强的项目。
2.项目管理承包(Project Management Contracting.PMC)模式
PMC模式是指由业主通过招标方式聘请项目管理承包商,作为业主代表或业主的延伸,对项目全过程进行集成化管理。该模式下,PMC承包商需与业主签订合同,并与业主聘用的咨询单位、专业咨询顾问密切合作,对工程进行计划、管理、协调和控制。业主一般不与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但对某些专业性很强的工程内容和工程专用材料、设备,业主可直接与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业主与PMC承包商所签订的合同既包括管理服务的内容,也包括工程施工承包的内容。
PMC作为一种项目管理模式,并没有取代原有的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实施工作。其本质上只是受业主委托,代表业主对原有的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实施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是工程公司或项目管理公司利用其管理经验、人才优势在项目管理领域的拓展。
PMC模式可充分发挥管理承包商在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技能,统一协调和管理项目的设计与施工,以减少矛盾;管理承包商负责管理整个施工前阶段和施工阶段,有利于减少设计变更;业主与管理承包商的合同关系简单、组织协调比较有利,可以提早开工,可采用快速路径法施工,缩短项目工期。其缺点是,由于业主与施工承包商没有合同关系,控制施工难度较大;业主对工程费用也不能直接控制,存在很大风险。
3.代理型CM(“Agency”CM)模式
CM(Construction Management)模式又称阶段发包方式(Phased Construction Method)或快速轨道方式(Fast Track Method),与设计图纸全部完成之后才进行招标的传统的连续建设模式(Sequential Construction Approach)不同,其特点是:由业主委托的CM方式项目负责人(Construction Manager,以下简称CM经理)与设计单位、咨询工程师组成一个联合小组,共同负责组织和管理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在项目的总体规划、布局和设计时,要考虑到控制项目的总投资,在主体设计方案确定后,完成一部分工程的设计,即对这一部分工程进行招标,发包给一家承包商施工,由业主直接与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传统的连续建设模式的招标发包方式与阶段发包方式的比较如图1-9所示。
CM模式可以缩短工程项目从规划、设计到竣工的周期,整个工程可以提前投产,节约投资,减少投资风险,较早地取得收益;CM单位或CM经理早期即介入设计管理,因而设计者可听取CM经理的建议,预先考虑施工因素,以改进设计的可施工性,还可运用价值工程改进设计,以节省投资;可以先进行分项设计,分项竞争性招标,并及时施工,因而设计变更较少。但分项招标可能导致承包费用较高,因而要做好分析比较,研究项目分项的多少,充分发挥专业分包商的专长。
CM模式可分为代理型和风险型两种,见图1-10。
采用代理型CM模式时,CM经理作为业主的代理,按照项目规模、服务范围和时间长短收取服务费,一般采用固定酬金加管理费(成本补偿合同)。业主在各施工阶段和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在代理型CM模式的情况下,业主可自由选定建筑师/工程师进行设计;在招标前可确定完整的工作范围和项目原则;也可以有完善的管理与技术支持。但是在明确整个项目的成本之前,投入较大;索赔与变更的费用可能较高,业主方投资风险很大;由于分阶段招标,CM经理不可能对进度和成本作出保证。
4.“代建制”模式
1993年开始,我国部分省市针对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弊端,以及由此导致的各方行为主体责任不明确、过程无法有效控制等问题,通过采用招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将一些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给一些有实力的专业公司,由这些公司代替业主对项目实施管理,并在改革中不断对这种方法加以完善,逐步发展成为现在的项目代建制度。
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正式批准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代建制”是指投资方经过规定的程序,委托或聘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管理公司或具备相应工程管理能力的其他企业,代理投资人或建设单位组织和管理项目建设的模式。“代建制”是一种特殊的项目管理方式。“代建制”除项目管理的内容外,还包括项目策划,报批,办理规划、土地、环评、消防、市政、人防、绿化、开工等手续,采购施工承包商和监理服务单位等内容。目前,“代建制”的运作模式主要有两种。
(1)“委托代理合同”模式。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一个工程管理单位作为“代建单位”,与“代建单位”(受托方)签订“代建合同”。由代建单位代行项目业主的职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自主选择工程服务商和承包商。项目建成后协助委托人组织项目的验收。
(2)以常设性事业单位为主,实行相对集中的专业化管理。即成立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全权负责公益性项目的建设实施,建成后移交使用单位。如深圳市借鉴香港做法,成立工务局,作为负责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和其他重要公共工程建设专门管理机构,代表政府行使项目业主职能。
从工程项目的代建范围来划分,“代建制”的实施方式分为全过程代建和两阶段代建。
(1)全过程代建。即委托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面向社会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从项目的可研报告开始介入,负责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建设实施乃至于竣工验收的管理。
(2)两阶段代建。即将建设项目分为项目前期工作阶段代建和项目建设实施阶段代建。
1)前期代建。由投资人直接委托或招标选择前期代理单位,协助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组织可研报告的评估,完成项目报批手续,通过招标选定设计单位,办理并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协助完成土地使用拆迁工作。
2)工程代建。授权代建人办理开工申请报告,办理并取得施工许可证,通过招标选定施工单位,组织管理协调工程的施工建设,履行工程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的职责,负责保障工程项目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
5.设计—管理(Design – Management)模式
设计—管理模式通常是指由同一单位向业主提供设计和施工管理服务的项目管理方式。设计—管理模式可以通过两种形式实施,如图1-11所示。业主与设计一管理公司和施工总承包商分别签订合同,由设计一管理公司负责设计并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该模式通常以设计单位为主,可对总承包商或分包商采用阶段发包方式,从而加快工程进度。设计一管理公司的设计能力相对较强,能充分发挥其在设计方面的长项;但施工管理能力较差,因此无法有效管理施工承包商。
二、工程项目融资管理模式
工程项目融资管理模式决定了项目的治理机构,是项目策划阶段的首要工作。项目融资的概念有两种,广义的项目融资是指“为项目融资”,实施项目的企业或投资者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获取项目资金的过程,包括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狭义的项目融资是指“通过项目来融资”,由项目公司的期望现金收入作为全部还款来源,还款保证仅限于项目资产、项目合同协议下的利益和权益,在严格的法律、合同框架下风险由项目的利益关系人共同承担。广义项目融资参见本系列教材之四《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中的相关内容,这里主要介绍BOT、PFI和PPP模式。此类模式所覆盖的内容较为广泛,既属于政府授权进行特许经营的狭义项目融资模式,但同时还界定了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要求,又属于承发包模式的范畴。
1.BOT模式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造—运营—移交)有时也称为“特许经营权”(Concession)方式,它是指某一财团或若干投资人作为项目的发起人,从一个国家的中央或地方政府获得某项基础设施的特许建造经营权,然后由此类发起人联合其他各方组建股份制的项目公司,负责整个项目的融资、设计、建造和运营。在整个特许期内,项目公司通过项目的运营获得利润,有时地方政府考虑到运营收费(如过路、过桥费)不能太高,可能给项目公司一些优惠条件(如将一片土地给项目公司开发经营),使项目公司降低其运营收费标准。项目公司以运营和经营所得利润偿还债务以及向股东分红。在特许期届满时,整个项目由项目公司无偿或以极低的名义价格移交给东道国地方政府。BOT方式中的各参与方还包括地方政府、各类金融机构、运营公司、保险公司等,它们都为项目的成功实施承担各自的职责。BOT方式的典型结构框架,如图1-12所示。
BOT是一种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Limited—recourse Project Financing)方式,贷款人只承担有限的责任和义务,债权人只能对项目发起人(项目公司)在一个规定的范围、时间和金额上实现追索,即只能以项目自身的资产和运行时的现金流作为偿还贷款的来源,而不能追索到项目以外或相关担保以外的资产,如项目发起人所在的母公司的资产。
目前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研究和采用BOT方式,各国在BOT方式实践的基础上,又发展了多种引申的方式,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建造—拥有—运营—移交);BOO(Build—Own—Operate,建造—拥有—运营);BLT(Build—kase—Transfer,建造—租赁—移交);BT(Build—Transfer,建造—移交)等十余种。
2.PFI和PPP模式
PFI和PPP指利用私人或私营企业资金、人员、技术和管理优势,向社会提供长期优质公共产品和服务。PFI和PPP不同于私有化,公共部门作为服务的主要购买者,或作为项目实施的法定控制者,扮演着重要角色,以保证公共利益的最终实现;PFI也有别于买断经营,买断经营方式中私人部门受政府的制约很少,是比较完全的市场行为;与公共项目传统的发包承包相比,PFI中私营部门还要负责融资和经营。
1992年,英国提出了私人主导融资(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PFI),20世纪90年代末,英国政府推动建立了公私伙伴关系(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PPP的概念自提出后,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西方流行,目前已经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应用,并日益成为各国政府实现其经济目标及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核心理念和措施。
BOT、PFI、PPP三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采取由私营企业来负责或承担大部分项目融资的方式,实现了资源在项目全寿命周期的优化配置。政府一般提供政策支持,不直接参与或少量参与该类项目的管理工作。从BOT到PFI和PPP,应用领域逐步扩大。BOT一般适用于赢利性公共设施项目,以便通过运营期的收费来偿还债务资金,而PFI和PPP为私营资本进入非赢利性公共设施项目开辟了更广阔的途径,政府通过长期租用协议或建成后使用期的补贴等方式予以有力的支持。
三、工程项目的承发包管理模式
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模式是指业主单位向项目实施单位购买产品的方式。根据设计与施工工作的一体化程度,可以对工程项目的承发包方式进行分类。
1.传统的发包模式
传统的发包模式即是DBB(Design—Bid—Build,设计—招标—建造)模式,将设计、施工分别委托不同单位承担。该模式的核心组织为“业主—咨询工程师—承包商”。我国自1984年学习鲁布革水电站引水系统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以来,先后实施的“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均参照这种传统模式。目前我国大部分工程项目采用这种模式。
这种模式由业主委托咨询工程师进行前期的可行性研究等工作,待项目立项后再进行设计,设计基本完成后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商。业主和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设备供应合同,由承包商与分包商和供应商单独订立分包及材料的供应合同并组织实施。业主单位一般指派业主代表(可由本单位选派,或从其他公司聘用)与咨询方和承包商联系,负责有关的项目管理工作。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和安全控制等工作一般授权监理工程师进行。
从业主方的视角而言,该模式的优缺点如下:
(1)优点
1)由于这种模式长期、广泛地在世界各地采用,因而管理方法成熟,各方对有关程序熟悉;
2)业主可自由选择设计人员,便于控制设计要求,施工阶段也比较容易掌控设计变更;
3)可自由选择监理人员监理工程;
4)可采用各方均熟悉的标准合同文本(如FIDIC“施工合同条件”),有利于合同管理和风险管理。
(2)缺点
1)项目设计—招投标—建造的周期较长,监理工程师对项目的工期不易控制;
2)管理和协调工作较复杂,业主管理费较高,前期投入较高;
3)对工程总投资不易控制,特别在设计过程中对“可施工性”(Constructability)考虑不够时,容易产生变更,从而引起较多的索赔;
4)出现质量事故时,设计和施工双方容易互相推诿责任。
2.DB(Design—Build,设计—建造)模式
DB模式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以及大多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但业主可能保留对部分重要工程设备和特殊材料的采购权。该模式通常采用总价合同,但允许价格调整,也允许某些部分采用单价合同。业主聘用咨询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管理的内容包括设计管理和施工监理等。该模式由于采用总价合同,承包商承担了大部分责任和风险,常用于房屋建筑和大中型土木、电力、水利、机械等工程项目。由于设计工作由承包商负责,减少了索赔;施工经验能够融人设计过程中,有利于提高可建造性;对投资和完工日期有实质的保障。但业主无法参与设计单位的选择,对最终设计和细节的控制能力降低,总价包干可能影响项目的设计和施工质量。
3.EPC/T(Engineer—Procurement—Constructlon/Turnkey,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模式
EPC/T模式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使业主获得一个现成的工程,由业主“转动钥匙”就可以运行。1999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1,'IDIC)在对原有的合同文本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出版了《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EPC/Turnkey Projects,银皮书)。EPC工程管理模式代表了现代西方工程项目管理的主流。EPC模式的重要特点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使承包商、设计师、建筑师共同寻求最经济、最有效的方法实施工程项目。当然在项目竣工验收时,仍然要按合同的要求对工程项目及其中的设备进行相应的严格检查与验收。EPC模式为我国现有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模式的改革提供了新的变革动力。通过EPC工程项目公司的总承包,可以比较容易地解决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转整个过程的不同环节中存在的突出矛盾,使工程项目实施获得优质、高效、低成本的效果。EPC模式主要适用于化工、冶金、电站、铁路等大型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含有机电设备的采购和安装的工程项目等。
4.风险型CM(“At—Risk”CM)模式
风险型CM模式如图1-10所示,CM经理在开发和设计阶段相当于业主的顾问,在施工阶段担任总承包商的角色,一般业主要求CM经理提出保证最大工程费用(Guaranteed Maximum Price,GMP)以保证业主的投资控制。如工程结算超过GMP,由CM经理的公司赔偿;如果低于GMP,节约的投资归业主,但可按约定给予CM经理公司一定比例的奖励性提成。GMP包括工程的预算总成本和CM经理的酬金,但不包括业主方的不可预见费、管理费、设计费、土地费、拆迁费和其他业主自行采购、发包的工作费用等。
5.DBO(Design—Build—Operate,设计—施工—运营)模式
DBO模式是指由一个承包商设计并建设一个公共设施或基础设施,并且运营该设施,满足在工程使用期间公共部门的运作要求。承包商负责设施的维修保养,以及更换在合同期内已经超过其使用期的资产。该合同期满后,资产所有权移交给公共部门。该模式目前通常应用于污水处理领域。FIDIC于2008年发行了第一版《设计—施工—运营合同条件》(金皮书)。DBO模式的合同关系和协调管理关系如图1-13所示。
相比于传统的发包模式,该模式下承包商不仅承担工程的设计施工,在移交给业主之前的一段时间内还要负责其所建设工程的运营。DBO模式不涉及融资,承包商收回成本的唯一途径就是公共部门的付款,项目所有权始终归公共部门所有。设计和施工成本在竣工时由政府全额支付(或者有些情况下在竣工后分期支付),运营期间由政府部门对承包商的运营服务付费。
DBO模式下,责任主体比较单一,比较明确,风险全部转移给DBO的主体,设计、施工、运营三个过程均由一个责任主体来完成。DBO模式也可以优化项目的全寿命周期成本。从时间角度看,DBO合同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延误,使施工的周期更为合理;从质量角度看,DBO合同可以保证项目质量长期的可靠性;从财务角度看,DBO合同下仅需要承担简单的责任而同时拥有长期的承诺保障。但是DBO模式责任范围的界定容易引起较多争议,招标过程也较长,需要专业的咨询公司介入。
四、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选择
多种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是在国内外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并得到普遍认可的一系列惯例。这些模式还在不断地得到创新和完善。
工程项目管理所涵盖的服务范围大致如图1-14所示。
每一种模式都有其优势和局限性,适应于不同种类的工程项目。项目管理者可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
业主方在选择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1)项目的复杂性和对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等方面的要求;
(2)投资、融资有关各方对项目的特殊要求;
(3)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项目所在地政府的要求;
(4)项目管理者和参与者对该管理模式认知和熟悉的程度;
(5)项目的风险分担,即项目各方承担风险的能力和管理风险的水平。
(6)项目实施所在地建设市场的适应性,在市场上能否找到合格的实施单位(承包商、管理分包商等)。
一个项目也可以选择多种项目管理模式。当业主方的项目管理能力比较强时,可将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几个部分,分别采用不同的项目管理模式。一般说来,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由业主方选定,但总承包商也可选用一些其需要的项目管理模式。工程咨询方也应充分了解和熟悉国际上通用的和新发展的项目管理模式,为业主选择项目管理模式当好顾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协助业主方做好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