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发展规划管理
一、总体规划
1.编制主体
国家总体规划和省(区、市)级、市县级总体规划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总体规划草案由各级政府报同级人大审议批准。
【例题】根据国家规定,总体规划草案报请审议批准的机构是( D )。
A.本级人民政府 B.本级党委
C.本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D.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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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机制
规划衔接要遵循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例题】根据我国发展规划体制,规划衔接应遵循的原则有( ABC )。
A.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 B.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
C.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 D.专项规划服从区域规划
E.区域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
省(区、市)级总体规划草案在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应由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与国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并送相关的相邻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必要时还应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与国家级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二、专项规划
1.专项规划编制的领域
国家级专项规划的编制原则上应限于以下领域:一是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领域;二是需要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三是涉及重大产业布局或重要资源开发的领域;四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要求的领域。
【例题】我国规定,需编制国家专项规划的领域,原则上应限于( ABCD )。
A.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领域
B.需要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
C.涉及重大产业布局或重要资源开发的领域
D.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要求的领域
E.能够以指导意见、产业政策等形式引导发展的领域
2.立项
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编制。
4.衔接和论证
国家级专项规划草案,应送(国家)发展改革部门与国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的,还应送相关部门进行衔接。
国家级专项规划草案,由(国家)发展改革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论证。
【例题】根据国家关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规定,国家级专业规划草案由( D )组织论证。
A.国务院 B.国家发展改革部门
C.国家行业主管部门 D.国家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国家级专项规划应委托规划专家委员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参加论证的其他相关领域专家不少于专家总数的 1/3。
【例题】对国家级专项规划组织专家论证时,专项规划领域以外的相关领域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 B )。
A.1/2B.1/3
C.1/4D.1/5
5.报批
(1)国家级专项规划审批计划。国家级专项规划年度审批计划,于每年 12 月前报国务院,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例题】对于国家级专项规划,应拟订年度审批计划,于每年 12 月前报( B )审批后方可有序报批。
A.人民代表大会 B.国务院
C.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D.中共中央
(3)国家级专项规划审批。报国务院审批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须会签发展改革部门后上报,也可与发展改革部门联合上报。国务院授权由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应会签发展改革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