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主要具有四种功能:
1.导向功能
2.协调功能
3.控制功能
4.稳定功能
财政政策的类型
根据发挥作用的方式,可分为自动稳定的财政政策和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
税收特征可以概括为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税和费的区别:主体不同、特征不同、用途不同。
中共中央“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建立税种科学、结构优化、法律健全、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税收制度。
我国税收制度设计遵循以下原则:
1.财政原则
2.公平原则
3.效率原则
4.适度原则
税收分类
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为标准,可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
按税收的计算依据为标准可,可分为从量税、从价税;
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可分为价内税、价外税;
按是否有单独的课税对象、独立征收为标准,可分为正税、附加税。
以管辖的对象为标准分类:国内税收、涉外税种
按税收的管理和使用权限为标准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
按税率的形式为标准分类:比例税、累进税、定额税;
增值税划分
根据对购进固定资产价款的处理方法不同,增值税被分为三种类型: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
《全面深化改革决定》提出了一系列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税收制度的任务,包括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
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
财产和行为税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权责清晰是前提,财力协调是保障,区域均衡是方向。
权责清晰,就是要形成中央领导、合理授权、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
财力协调,就是要形成中央与地方合理的财力格局,为各级政府履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提供有力保障。
在保持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科学确定共享税中央和地方分享方式及比例,适当增加地方税种,形成以共享税为主、专享税为辅,共享税分享合理、专享税划分科学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体系。因地制宜、合理规范划分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同时,继续优化转移支付制度,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研究构建综合支持平台,加强转移支付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保障。
区域均衡,就是要着力增强财政困难地区兜底能力,稳步提升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完成以下几点:着力完善直接税体系;健全间接税体系;积极稳妥推进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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