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预算体制
(一)含义
是处理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各种制度的总称。
主要包括:确定预算管理主体和层级
预算收支的划分原则和方法
预算管理权限的划分
预算调节制度和方法
(二)我国的预算体制
1.预算层级
2.预算原则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3.预算构成
(1)一般公共预算
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
(2)政府性基金预算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4.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
(1)我国中央地方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
2016 年 8 月 16 日国务院发布《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提出指导意见》,改革内容包括:
1)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
适度加强中央的财政事权;保障地方履行财政事权;减少并规范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建立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
2)完善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划分
一是中央的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二是地方的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三是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区分情况划分支出责任。
3)加快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参照中央做法,避免将过多支出责任交给基层政府负担。
(2)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中央固定收入: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地方固定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原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证券交易印花税。
5.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预算法》规定,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目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等。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决定的要求:
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重点增加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
6.预算管理职权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各级人民政府
(4)各级政府财政部门
7.预算收支范围
(1)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范围
(2)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
(3)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收支范围
8.预算编制
(1)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
(2)债务管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中央政府债务的统一管理。
地方政府不列赤字,但经国务院批准可在限额内发行债券,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且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3)预算支出的编制
应当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
设置预备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 1%-3%。
设置预算周转金;
设置预算稳定调节金。
9.预算执行
10.预算调整
四、国有资产管理
(一)国有资产及其分类
1.国有资产的概念
2.国有资产的分类
(1)经营性国有资产
(2)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3)资源性国有资产
(二)国有资产管理
《全面深化改革决定》的要求:
管资本: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
组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
支持国企改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
1.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1)企业国有资产及其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行出资人职责。
其他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2)国家出资企业
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3)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免。
国有独资企业任免: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任免:
向其股东会、 股东大会提出董事、 监事人选。
(4)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9 项):
(5)资产评估
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合并、分立、改制;
转让重大财产;
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
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6)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
①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②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③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人;
④其他国有资本收人。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 纳人本级人民政府预算, 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7)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
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中央财政。
2020 年要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的比例提高到 30%,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8)国有企业清产核资
1)账务清理
2)资产清查
3)价值重估
4)损益认定
5)资金核实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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