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划编制中的衔接
■规划衔接原则
□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
□专项和区域服从总体规划的原则
□专项规划之间不相互矛盾的原则
□跨地区的区域规划要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领域的规划要求
■总体规划的衔接程序
□衔接时间: △在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
□衔接的原则: △省(区、市)级总体规划草案在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应由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与国家总体规划衔接,并送相关省(区、市) 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其总体规划相衔接,必要时还应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与国家级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总体规划的衔接程序
□相邻规划衔接不当的处理
△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协调
△重大事项报国务院决定
■专项规划的衔接程序
□专项规划与同级总体规划-由编制部门送本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专项规划与上一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送上级政府有关部门
□专项规划与同级专项规划衔接-编制部门送本级政府有关部门
□同级专项规划衔接矛盾时处理-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区域规划的衔接程序
□跨区域规划草案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与相关专项规划衔接
■衔接内容
□方针政策的衔接 □发展目标的衔接
□措施手段的衔接 □重大建设项目的衔接
■衔接内容
□不同层次规划对象的衔接
△国家、省级、市县级规划的衔接
△国家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衔接
△跨行政区域的规划与国家总体规划、地区规划、专项规划的衔接
■关于规划衔接的其他规定
□未衔接的规划不得报批和公布实施
□相关部门自收到草案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划在主要内容上存在明显矛盾的,可提请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处理
四、规划论证
■规划草案在送审之前须进行论证,并由组织论证的单位提出论证报告。未经论证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并公布实施。
■规划草案须经专家委员会进行深入论证,并由专家委员会出具论证报告。对国家级、
省(区、市)级专项规划组织专家论证时,专项规划领域以外的相关领域专家应当不少于1/3。
■规划编制部门在送审规划草案时,应当一并报送规划编制说明和规划论证报告。
■规划编制说明除应当对有关内容做出说明外,还应当说明履行编制程序的情况,并对征求意见和衔接情况做出专门说明,对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依法须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还应当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规划的审核、批准
■审批内容
□规划草案
□规划编制说明
△规划编制过程 △征求意见情况 △规划衔接情况
△专家论证情况 △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和理由
□规划论证报告
□其他
■审批权限(审批权限与规划编制决策主体不一样)
□总体规划草案由各级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重要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他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报国务院备案
□跨省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批准
□未经衔接或专家论证的规划,不得报批和公布实施
六、规划公布与实施
■人大批准后应及时公布,由国务院负责组织各级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企业实施
■组织规划实施是国民经济规划管理工作的关键阶段
■实施的工作内容
□规划下达的形式 □规划实施的社会机制的运用
□规划实施中的协调工作 □规划实施中的信息管理
□规划实施中的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