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投资项目管理制度
一、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
(一)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由来
1996 年 8 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二)适用范围(经营性项目)
□国有单位的经营性项目试行
□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性项目参照执行
□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
加入中华考试网咨询工程师QQ群:575108982 获取更多学习资料
(三)投资项目资本金的涵义
□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而言是非债务性资金)
□项目法人不承担此部分资金的债务,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利息
□投资者可按其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权益
□可转让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计算资本金基数的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铺底流动资金
(四)资本金的出资方式与资金来源(三大类)
□出资方式
△投资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资本金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 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四)资本金的出资方式与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批准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拨改贷”和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回收的本息、土地批租收入、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种规费及其他预算外资金;
□资金来源
△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及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股票上市收益资金等)、企业折旧资金以及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从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
△社会个人合法所有的资金;
△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以用作投资项目资本金的资金。
(五)投资项目资本金的比例规定
□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定
□2009 年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对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进行调整:
△钢铁项目资本金比例由 25%及以上提高到 40%及以上;
△水泥、电解铝、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经济适用房项目)资本金比例由 20%及以上提高到 35%及以上。
□2009 年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对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进行调整:
△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调整为 30%。
△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调整为 25%。
△除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以外的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调整为 30%。
(六)资本金管理
□认缴方式
△一次认缴,根据建设进度按比例逐年到位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资本金筹措的详细说明
□概算变动,资本金做相应调整(对投资项目概算要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
□资本金存放与使用
△主要使用哪个银行的贷款,资本金存入该行
△主要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项目,资本金存入国家开发银行指定银行
□对资本金不到位的处罚
△投资管理部门-不发给投资许可证
△金融部门-不予贷款
二、项目法人责任制
(一)制定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目的
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原国家计委于 1996 年制定并颁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二)内涵及适用范围
□内涵: △可对一个项目独立的承担责、权、利的组织
□适用范围: △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
□无项目法人的处罚
△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
△不予安排年度投资计划
(三)项目法人的设立
□设立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法人的职责(项目全过程负责)
△项目的策划 △资金筹措
△建设实施 △生产经营
△债务偿还 △资产的保值增值
□项目法人设立的时间要求
△项目法人筹备组
○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成立; ○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
△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时提出
△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
(四)项目法人的组建
□需设立子公司的-重新设立项目法人
□设分公司分厂的-原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
□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要设立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要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