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金融体系与货币政策
金融体系,也称为金融系统,是市场及其他用于订立金融合约、交换资产及风险的机构的集合。金融体系由金融市场、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企业以及监督管理金融企业和市场的政府管理部门等组成。货币政策是最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之一,一般由一国的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
第一节 金融机构及其职能
根据地位和功能的不同,金融机构被分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根据业务类型的不同,商业性金融机构被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 机构和保险机构。在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般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一、中央银行
(一)中央银行概述
中央银行是一个由政府组建的机构,负责控制国家货币供给和信贷条件,监管金融体系。中央银行是一国最高的货币金融管理机构,在各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中央银行的职能是宏观调控、保障金融安全与稳定、金融服务。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控制着货币的发行。在许多国家,中央银行独家控制货币的发行,它要根据经济运行的情况,合理调节市场流通中货币的数量,保障币值的稳定,维持货币流通的秩序。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它集中保管银行的准备金,并对它们发放贷款,充当“最后贷款者”。中央银行是“国家的银行”,它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也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工具;同时为国家提供金融服务;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各种国际金融活动。中央银行所从事的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的根本区别在于,中央银行所从事的业务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实现国家宏观经济目标服务,这是由中央银行所处的地位和性质决定的。
(二)中国人民银行
1.性质和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2.主要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发布与履行与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8)经理国库;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3.业务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从事下列金融业务活动:
(1)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规定的货币政策工具;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3)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4)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5)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
(6)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4.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