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场(厂)址比选 09年单
1.建设条件比较
场(厂)址的建设条件包括地理位置、土地资源、地势条件、工程地质条件、土石方工程量条件、动力供应条件、资源及燃料供应条件、交通运输条件、生活设施及协作条件等。
2.投资费用比较
投资费用包括场地开拓工程、基础工程、运输工程、动力供应及其他工程等费用。
3.运营费用比较
主要包括不同场(厂)址带来的原材料、燃料运输费、产品运输费、动力费、排污费和其他运营费用方面的差别。如不同场(厂)址的原料、产品的运输方案带来的运输费用差别,不同场(厂)址所在地公用工程的供应方式和价格不同带来的运营费用的差别等。
4.环境保护条件比较
环境保护条件包括场(厂)址位置与城镇规划关系、与风向关系、与公众利益关系等。
5.场(厂)址的安全条件论证比较
生产、储存有危险化学品的项目,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的规定,建设场(厂)址应位于“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区域内”,应当对拟建场(厂)址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条件论证在场(厂)址选择阶段,可以以比较表的形式进行初步论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形成“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四、项目选址意见
通过方案比较,编制场(厂)址选择报告,提出场(厂)址推荐意见。应描述推荐方案场(厂)址概况、优缺点和推荐理由,以及项目建设对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交通、公用设施等的影响。选址方案的位置图应标明原料进厂方式和路线、水源地、进厂给水管线、热力管线、发电厂或变电所、电源进线、灰渣场、排污口、铁路专用线、生活区等位置。供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审批。
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适用对象: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10年单
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
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3.相关条款: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
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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