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6 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标准
观感质量评价是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观感质量评价分为“好”、“一般”、“差”三级。
1.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时,由监理(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等有关单位参加成立观感质量验收评价小组。小组至少由四人以上组成,参加小组的成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2.工程观感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为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评价小组成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1)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不小于3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并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及其相应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以及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质量部门的人员等参加。
2)具体受检项目的检查内容和部位、数量由评价小组内部协商确定。
3)验收评价小组推荐的确认受检项目的观感评价等级,应记录在“验收质量评价”栏内。
①验收时应将工程的各个部位全部看到,能操作的应操作,能打开的应打开。
②按评价标准基本能达到的就可评“一般”,即合格标准;在合格的基础上,细部构造设计合理,施工作法细腻到位,外表整洁、美观,甚至有独到创意的可以评“好”;如果有的部位达不到标准要求,或有明显的缺陷,则评为“差”。检查情况应记录在“验收检查记录”栏内。
③评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虽有较明显缺陷,但不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项目,经验收评价小组共同商定,也可通过验收。有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项目,不能评价,必须修理合格后再评价。
④当进行量化评价时,如该项目具体检查点中未有“差”点,且具体检查点的评“好”点的数量不低于总点数的50%(含50%),则该项目可评为“好”;如该项目具体检查点中未有“差”点,但具体检查点中评“好”点的数量低于总点数的50%,则该项目可评为“一般”;
4)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的综合评价如被评为“好”时,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①所有受检项目中,质量验收评价为“好”的项目占全部受检项目50%(含50%)以上,且影响装饰装修工程观感质量的主要项目亦为“好”;
②其余受检项目评价为“一般”,且没有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受检项目;
5)所有受检项目中,质量验收评价为“好”和“一般”的项目占全部受检项目的80%(不含80%)以上,其余项目评价为“差”,但不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可以通过验收。则该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综合评价可评“一般”。
6)不满足上述3.4条要求者,工程观感质量综合评价应为“差”。
6.0.7 室内环境检测
1.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应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对室内环境进行质量验收。
2.室内环境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在监理单位的旁站监理下进行,并出具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