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审核工作有关规定,现将自治区自考办办理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工作流程通告如下:
1、地区初审:地(州、市)自考办受理考生申报的毕业生材料并进行初审;
2、院校审核:主考院校参与审核地、州(市)自考办提交的毕业生材料;
3、区考办审定:自治区自考办对毕业生材料进行主审,电子注册、打印毕业证书、证书验印;
4、院校副署:主考院校在自考毕业证书副署;
5、发证时间:自考毕业证书每年上半年7月25日、下半年于次年1月25日左右,由自治区自考办向地(州、市)自考办下发。地(州、市)自考办办理发证手续。
特此通告
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2011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