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纠纷中,有大量的纠纷都是一些简单的债权债务纠纷,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简单的债务纠纷,从效率上不划算。因为,即使是简易程序,从立案到审结可能需要一两个月时间,并且在一审判决之后,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需要进行二审。从一审至二审期间,本身需要一两个月时间,再经过二审,又需要一个多月时间。这样一来 ,简单的债务纠纷,当事人很可能就需要花3、4月的时间。因此,用诉讼方式解决简单的债权债务纠纷是非常不效率的。因此,用来解决简单的债权债务纠纷的效率程序就是督促程序。
第一节 督促程序的概述
一、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以支付令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债务的程序。
假设张三是债权人,李四是债务人。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欠1000元。张三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在审查完张三的债权债务凭证之后,向李四发出一份法律文书,叫支付令。支付令敦促李四尽快偿还债务。李四接到支付令之后,其有三个选择:
第一,李四可以还钱。<>
第二,李四可以向法院提起有效的异议,则支付令失效,督促程序终结。
第三,李四在收到法院的支付令之日起15天内,李四既不还钱,也不提出有效的异议,支付令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即具有执行力,根据支付令,申请法院强行执行。
二、督促程序的基本特征
(一)专门性<>
专门性,是指督促程序并不是解决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只有一些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用督促程序来解决。这些债权债务关系有三个特征:
第一,债权债务关系是以金钱和有价证券为给付内容的。
第二,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纠纷。
第三,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二)非讼性
一旦债务人提出了异议,就意味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纠纷,作为非讼程序的督促程序终结,支付令失效。
(三)简洁性
促程序是不需要开庭审理的,而且不能够上诉的。
第二节 支付令的申请条件和受理条件
具有5个基本条件:
1.申请支付令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是以金钱或有价证券为给付内容的;
2.债权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纠纷,且债务到期;
3.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4.管辖法院是被申请的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5.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人民法院应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申请人不能声明不服,也不能够提起上诉;换言之,对于人民法院驳回不予受理的通知,申请人没有任何救济手段。因为,督促程序并不是债权人行使债权的唯一一种司法手段,如果债权人通过督促程序行使债权得不到实现,仍然能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
第三节 支付令的发出和效力
一、支付令的发出程序
支付的发出程序的两要点:
第一,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支付令申请后,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该在收到申请之后的15天内通知驳回申请。
第二,如果人民法院受理了当事人的支付令申请,人民法院应该在受理申请之后的15天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二、支付发出的效力
根据上述案例,我们知道,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其有三种选择:
第一,自动履行债务,把钱还给债权人。
第二,提出异议。如果异议是有效的,支付就会失效,督促程序就会终结。
第三,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15天内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债务,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表现为执行力。支付令的效力:第一,督促力。第二,有条件的执行力。
第四节 支付令的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一、支付令的异议
督促程序是未经开庭审理,因此,为了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利,赋予债务人一个提出异议权。只要被申请人向债权人提出异议,只要异议是有效的,支付令就会失效,督促程序也会宣告终结。有效的异议:
第一,存在实体抗辩。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互相负有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除了支付令所载的债权债务关系之外,还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纠纷。
第二,债务人主张债务是不存在的。不存在包括两种方式:第一种是自始不存在,第二种,原来存在过,后来不存在。
第三,是用诉讼实效的方式提出异议。必须用书面的方式向法院提出,
债务人在提出异议时,不需要附加任何证据的。
二、督促程序的终结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督促程序终结:
1.申请人的支付令申请不符合条件,被法院驳回,或者法院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条件被驳回的;
2.申请人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之后,申请撤回申请,法院准许,督促程序终结;
3.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后,没有提出异议,也不自动履行债务,15天后,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督促程序终结;这种终结是以债权人实现了督促程序的目的而终结,债权人可以根据支付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债务人虽然提出异议,但异议不符合法律要件,15天后,督促程序终结;
5.债务人提出了有效的异议,督促程序终结;
6.债权人对同一法律关系同一债权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支付令无法送达债务人,督促程序终结;
7.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有错误,认为应当撤销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可以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申请,督促程序终结。
第二十一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一、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的申请,用公示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或申报无效的,则申请人将获得该票据的权利,而不明利害关系人将丧失该权利的程序。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作用
公示催告程序解决两个问题:一防止票据丢失,被他人冒领;二在防止票据被他人冒领的同时,能够使丢失票据的人重新恢复对票据的权利。
公示催告与银行挂失的作用区别:
(1)银行挂失只能起到防止他人冒领的作用。但是根据我国银行相关规定,挂失只具有相对短暂的效力。丢失支票的人,在向银行挂失之后,银行只负责在七天之内,不向持票人支付款项的义务,一旦超过七天挂失的效力就将会失去。
(2)即使向银行挂失了,银行可以在七天内,不向有关持票人付款。但是丢失票据的人是没有办法向银行要求付款的。因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银行向持票人支付款项,有一个基本的规则叫做见票付款,如果一个丢失票据的人,单凭口头要求银行支付所丢失票据上所记载金额,这是不可能做到的。因为银行无法相信你是真正的持票人,所以一人在票据丢失之后,单凭挂失这个程序,无法使他获得票据上所记载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