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律师实务
送达方式有: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委托当事人所在国使、领馆送达,邮寄送达,委托外国法院代为送达,代理律师送达和公告送达(期限为6个月)等方式。对于不在中国境内的当事人,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30天。不服一审法院裁判的上诉期也为30天。
在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境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才具有法律效力。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律师实务
诉前财产保全被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后,申请人必须在3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通过我国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向申请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涉外仲裁代理中的律师实务
目前,我国已有的涉外仲裁委员会是隶属于中国国际商会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