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律师在执行职务中,发现委托人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公共利益以及正在实施或者准备实施犯罪行为,是应当不受上述限制的,即律师不能为其保密。另外,如果当事人错误地控告律师,而律师又只能根据与职务秘密有关的材料来反驳当事人的控告时,律师对这些材料也不须保密。
第二十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的权利:法律赋予或当事人授予律师在依法执业时所具有的一定权能。
律师权利的意义:1、律师依法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和限度;2、律师依法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3、律师权益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机关保护的可能性。
1、执业律师的人身权
2、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3、查阅案卷权
4、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5、适时得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的权利
6、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权利
7、代行上诉权
8、代理申诉、控告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被不起诉人对人检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辩护律师可以代为人检提出申诉;被告人对生效裁判不服的,辩护律师可以代为向人法或人检提出申诉。
9、举证权
10、质证权: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经审判长许可对出示的物证和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有提出自己意见的权利;对到庭的证人、鉴定人发问,并就控方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提出异议和质证意见。立法赋予律师对法庭出示或宣读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提出异议的权利,它对法庭审查核实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1、拒绝辩护、代理权律师拒绝辩护、代理的特殊情况:根据规定,这些特殊情况是指:1、委托事项违法,即当事人委托律师为其所做的事情,提供的所谓“法律服务”是违法的;2、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3、委托人隐瞒事实,即委托人出于某种目的,故意对律师隐瞒事实真相,使律师陷入被动、尴尬的境地。以上情况,律师如果继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必将损害国家的利益,危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律师应予拒绝。
★律师的义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
1、保守秘密的义务律师保守秘密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律师如果泄露国家机密,就会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严重危害,甚至有可能使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遭受巨大损失;2、律师保守职务秘密是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律师具有知悉委托人有关情况的职业便利,保守职务秘密是律师立信于当事人乃至社会的前提条件,也是法律在赋予律师特定职责的同时应赋予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律师擅自将委托人的秘密泄露出去,就会使委托人遭受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害,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3、律师保守职务秘密是维护律师界的声誉和保证律师执业活动顺利进行的需要。当事人基于对律师的这种信赖,把自己的秘密及其个人隐私无保留的告诉了律师,使律师能够全面获知有关事实真相,充分施展业务技能,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律师不能保守当事人的秘密,就会破坏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从而动摇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委托关系的基础,使当事人不再愿意委托律师。那么将不利于整个律师业的发展。所以,许多国家都规定了律师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及对司法机关拒绝作证的权利,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律师职业的社会公信力。
2、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义务律师的这项义务,实际上是民法上禁止双方代理的具体体现。代理的性质决定了代理人必须在委托代理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在同一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是对立的,他们有着利益冲突,其请求针锋相对。律师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目的是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反驳对方,以获得胜诉。因此,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以被代理人的利益为立足点,尽职尽责的为委托人抵挡不法的外来侵害,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和财物的义务
4、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义务
5、不得向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义务
6、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义务
7、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不得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义务
8、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人的义务
9、律师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