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事项与公证执业区域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提出。
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当事人向二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受理公证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
★公证执业的例外规定的特征
1、这种机构非国家的公证机构,这种特定人员非国家公证员;
2、这些公证事项具有国际性或者特殊性;
3、根据特别规定履行公证职能的非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书与公证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证执业的例外规定的情形:1、使(领)馆公证、2、按照国际惯例由特定机关或特定人员出具证明
★按照国际惯例由特定机关或特定人员出具证明包括:1、检商机构证明2、管理机构证明3、商标管理机构证明4、特定情况下公职人员的证明,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a、在航行的船舶上或航行的航空器上的负责人,对其船舶上或航空器上的公民的遗嘱、委托书等出具的证明书。
b、在野外的勘探队或者考察队队长及其野外工作组织的负责人,对其勘探队员或考察队成员在野外工作期间的遗嘱、委托书等出具的证明书。
c、执行剥夺自由刑罚场所的负责人,例如监狱、劳改场所,对其管理的依法被剥夺自由的人员的遗嘱等出具的证明书。
d、部队的军官或政治机关对其所属军职人员的遗嘱、委托行为等出具的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