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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商法考点:明示授权

来源:考试网 [ 2015年2月6日 ] 【大 中 小】

  英美法系国家代理权的产生方式

  (一)明示授权

  明示授权就是由本人以明示的语言方式指定某人为他的代理人。按照英美法的规定,明示代理权的表达形式一般是授权委托书合同中的授权条款。代理协议的成立并不要求特定形式,既可以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即使代理人需要以书面方式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本人仍然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授予代理权。但如果本人要求代理人用签字腊封的方式替他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这种要式的授权文书叫做“授权书”。例如委托代理人购置不动产,需要采用签字腊封的形式授予代理权。英国1971年授权书法(The Power of Attorney Act 1971)对此有专门的规定。

  (二)默示授权

  默示授权是指明示授权之外,被代理人使代理人有合理根据相信自己有代理权的行为。代理人所依据的合理根据主要是依据被代理人使用的语言、当事人的行为、法律规定以及行业习惯等进行推断的。

  [案例]

  帕劳诺玛发展公司诉法妮新织造有限公司案(1971年)。

  被告公司一秘书以公司名义租了辆车,但用于私事,被告认为秘书雇车私用非公司业务,拒绝付款。法院认为公司的秘书有默示的合理权限为公司目的订车,原告只认为秘书为被告的代理人,故公司应付款,至于私用问题只能由公司内部处理。

  另外,默示代理权还可以依据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或合伙行为推定产生。如:配偶之间相互代理购买日常生活用品;任一合伙人依照合伙经营方式订立的合同,对其他合伙人均有默示代理效力。

  (三)表见授权

  表见授权又称表面代理权,是指因为本人的行为,使第三人基于善良的信任而认为该代理人拥有一定的代理权限。表面代理权的基础在于,本人对第三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或语言,自然地导致或允许第三人相信有一种本人与表见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存在。

  表见代理权具体表现为以下情形:①本人向第三人表示代理人有代理权或者代理人自己向第三人表示有代理权而本人不作反对;②本人对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有限制,但未通知第三人;③本人已撤销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但未通知第三人。因表见授权产生的表见代理虽然属于无权代理,但各国都规定,一旦表见代理成立,就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即在本人和第三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

  [案例]

  2003年9月12日,摩尔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工作员侯军身着该公司工作服,佩戴该公司胸牌号,称自己是该公司小吃城负责人,与原告高宾等六人口头达成买卖鲜猪肉、鸡、鸭、兔等食品的口头合同。六原告按约定从2003年9月12日至12月6日,每天将上述商品送到摩尔公司,同样身着摩尔公司工作服、佩戴该公司胸牌号的人在入库单(不是摩尔公司的正式入库单)经手人栏签名——供货即告完成。2003年12月10日,六原告又到摩尔送货时要求给付货款,却被告知侯军携款潜逃。六原告追索货款未果遂诉至法院,法院应如何处理?

  认定为表见代理,由摩尔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四)客观需要的授权

  客观必需的代理权,又称紧急处分代理权,是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另一个人的财产,为了保全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权限。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受委托管理财产的人并没有得到采取此种行动的明示的授权,但由于客观情况的需要得视为具有此种授权。这种情况在国际贸易中是时有发生的。例如,承运人在遇到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超出他的通常权限的、为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所必须采取的行动,如出售易于腐烂或有灭失可能的货物。但要取得这种代理权是相当困难的,因此根据英美法院的判例,行使这种代理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使这种代理权是实际上和商业上所必需的;

  (2)代理人在行使这种权利前无法同本人取得联系以得到本人的指示;

  (3)代理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善意的,并且必须考虑到所有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案例]

  英国E公司授权波兰R公司从波兰购买一批皮货。由于爆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在无法与E公司联系的情况下,R公司便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所得的价款以E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皮货价格猛涨。E公司指控R公司未经授权出售其货物是侵权行为,为此要求R公司给予赔偿。

  英国法院认为,皮货并不是一种不易保存或经储存会大大损失其价值的物品,不能认为被告(R公司)在出售时考虑到了原告的最大利益,因此不能认为被告有客观需要的代理权,被告应对其越权行为给原告(E公司)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五)发生无权代理后追认的授权

  这是指代理人无权或越权实施代理行为,本人予以追认或者不明示否认而产生的一种代理权。在一般情况下,无权代理所作的代理行为,如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处分财产,对本人是没有约束力的,除非符合表见授权或经本人追认。

  追认代理权产生的条件及其后果是:①代理人必须申明其为代理人,追认应当由代理人指明的本人或未指明的本人进行;②代理人在完成法律行为时,本人必须存在;③代理人所进行的法律行为有效才能被追认;④伪造签名不能被追认;⑤本人在追认时,必须充分了解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全部;⑥追认必须是代理行为的全部内容,不能只追认对本人有利的部分;⑦追认具有溯及力,一旦成立,其效力始于代理行为发生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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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xiaoqi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