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与费用
(一)承保的损失
承保的损失,即海上损失,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因遭受海上风险而引起的损失。习惯上还包括与海运相连接的陆上或内河运输中所发生的损失。
海上损失按照货物损失程度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1、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指保险标的遭受全部损失。其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还被保险人拥有的,称为实际全损。实际全损常见以下情形:①保险标的完全灭失,如货物被烧为灰烬;②保险标的丧失并无法挽回,如货物被敌国没收;③保险标的已经丧失商业价值或失去原有用途,如大米在运输过程中串味变质不能食用;④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
(2)推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费用之和将超过保险价值的,即为推定全损。常见有以下情形:①保险货物受损后,修理费用估计要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②保险标的受损后,整理和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③保险标的实际全损无法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实际全损需要施救等所花费用,将超过获救后的标的的价值。
保险货物发生全损,保险人应予赔偿。但如果是推定全损,被保险人则可选择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向保险人索赔。如作全损索赔,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发出把受损货物委付给保险人的通知,使保险人在赔付全部货物损失时,同时接受受损货物并及时处理。
2、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指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程度,货物的经济价值没有完全丧失,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部分损失按性质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成立的要件为:
第一,确有危及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迫切的共同危险。“共同危险”包含着双重含义:一是存在真实的危险,即存在着危及船、货的客观事实。主观臆测的危险不是真正的危险,因错误判断而采取的措施不属于共同海损行为。二是危险是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船、货共同面临的,即当危险情况发生时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若不及时采取措施,船舶和货物都有灭失或损坏的危险。从这种意义上说,空载航行的船舶所作出的牺牲、单纯为了某一方的利益而作出的牺牲及为了救助他船而作出的牺牲均不属于共同海损。
第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合理且有效的。所谓有意,是指共同海损的发生是人为的结果,而不是意外损失。例如,船舶在航行中遇到狂风巨浪的冲击,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把部分货物抛人海中,这种牺牲可作共同海损处理。由风浪直接把甲板上的货物卷人海中,就不能算共同海损。所谓合理,是指本着以最小的牺牲换取船舶安全的原则而采取的措施。在共同海损措施中含有不合理成分时,并不完全排除共同海损的分摊,只是在分摊过程中把不合理的部分扣除。所谓有效,是指船长等所采取的措施达到了使船、货等脱离危险的目的;劳而无功,未能避免损失的措施,就失去了作出共同海损的意义。
第三,作出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必须是非常的或特殊的。所谓非常,是指为了共同安全,船长等人员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牺牲、费用超出了正常范围,属于特殊的或额外的费用。
对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各个受益人用获救的船舶、货物和运费按其获救后的价值按比例进行分摊,被称为“共同海损分摊”。在保险业务中,按照保险单的条款,保险人对于共同海损的损失,包括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以及承担的共同海损分摊都应予以赔偿。
单独海损,指保险标的物由于承保的风险而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单独海损只涉及航海中船舶或货物单独一方的利益遭受损失,因此单独海损不能要求航海中的各利害关系方共同分摊,而只能由遭受损失的一方单独负担。单独海损一般是意外发生的,不是人为引起的。在保险业务中,对单独海损是否予以赔偿,须视投保的险别和保险单的条款规定而定。
(二)承保的费用
保险货物遭遇到保险事故,除了货物本身受到损失之外,还会产生费用方面的损失。这些费用主要有:
1、施救费用
施救费用指被保物品遭受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一方为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的抢救措施所支出的费用。施救费用必须是由承保危险引起的,是必要的和合理的,并且是被保险人一方自救中产生的。施救费用不包括保险人自行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而发生的任何费用。保险人应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之外另行支付施救费用。即使保险单中没有施救条款,保险人也应对施救费用负责。
2、救助费用
救助费用指第三者在保险标的遭遇灾害时采取救助行动所支付的费用。依国际惯例,船舶或货物遭遇事故,其他船舶有义务采取救助措施,被救助方应支付相应的报酬。保险人亦负责赔偿救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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