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

各地资讯
当前位置:考试网 >> 自学考试 >> 笔讲串讲 >> 法学类 >> 国际商法 >> 文章内容

排行热点

2015年自考国际商法考点:公司与公司法

来源:考试网 [ 2014年12月30日 ] 【大 中 小】

  公司与公司法

  (一)公司的概念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公司是依法设立并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组织不能成为公司。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分为两类,即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公司和以发展慈善、教育、科学、文化等为目的的非营利公司。

  一般意义上讲,公司是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中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且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1、法定性

  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才能取得公司资格。

  2、法人性

  各国法律几乎都把公司规定为分离于其投资者而独立存在的法律实体,即法人:公司依法成立,拥有独立的财产,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存续一般不受股东变化的影响。

  3、营利性

  股东给公司投资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公司设立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获取利润并分配给股东、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世界各国的公司法都规定了商事公司的营利性。

  4、社团性

  公司具有社团性,是指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成员组成。这里的成员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各国对公司设立的最低股东人数大都有限制性规定,除一人公司这一特例外,一般都必须为两人以上。

  (三)公司的基本类型

  依据不同的标准,公司可分为不同的类型:

  1、根据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责任不同,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这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公司的基本分类,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当代最主要的两种公司形式。

  (1)无限责任公司:又称无限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量以上的股东组成,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无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公司,与合伙类似,但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目前各国无限责任公司的数量很少。

  (2)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发行股票,股东出资不得随意转让,股东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公司形式。

首页 1 2 尾页
责编:xiaoqi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