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生存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单规定的保期届满后,若还生存于人世,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保险人不给付任何保险金,保单失效。这种保险称为生存保险。
3、生死合险。
又称两全保险和混合保险。它是生存保险与死亡保险的混合险种。在此险规定的保险期内,被保险人不论生存或死亡,保险人均须给付规定的保险金。
两全保险的特点:
(1)承保范围广。
(2)保险费率较高。
(3)具有储蓄性。
两全保险的形式:
(1)普通两全保险。
(2)联合两全保险。是几个人联合投保两全保险,在保险期内,如果联合被保险人中的一人死亡,保险人给付全部保险金,保单即行终止;如果保险期满后无一人死亡,保险人同样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由全体被保险人共同享有。
(3)期满双倍两全保险。是保单期满后,被保险人若继续生存,可领取双倍保险金的保险
(4)养老附加定期保险。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死亡,可以获得多倍于保险金额的保险金,否则只能获得票面保险金额。
4、年金保险。
实际上是生存保险,当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期内生存时,保险人有规则的定期实施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保单终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如按被保险人的人数分类,年金保险分为:
(1)个人年金保险。又称单生年金保险或个人养老金保险。是以一个被保险人的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的保险。
(2)联合年金保险。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家庭成员为被保险人,按约定期缴付保费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共同生存期间,承担按期给付保险年金的责任,直至被保险人中任何一人死亡为止。
如按年金给付开始期分类,分为:
(1)即期年金保险。又叫即付年金保险,一次缴清年金现价,就可进入给付年金周期。
(2)延期年金保险。又叫延付年金保险,保险契约成立后,经过一定期间或到达一定年龄,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开始给付年金。
按年金的给付日期分类,分为:
(1)期首付年金。是指在周期开始时给付一周期的年金,如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不再有补付年金的责任。
(2)期末付年金。意味着周期终了时给付年金。
若按年金给付期限分类,分为:
(1)定期年金保险。也称定期生存年金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内生存作为给付年金的条件。
(2)终身年金保险。又称永久年金保险。被保险人在有生之年一直可以领取约定的年金。
(3)保证年金保险。亦称给付最低保证年金。是在领取年金期间上或在领取年金金额上提供最低保证的一种年金。
(4)联合年金保险和联合最后生存年金保险。
联合年金保险亦称联合年金或联生年金,系多个人年金保险或单生年金保险的对称,该险是以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作为被保险人,并以它们的共同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一种年金保险。
联合最后生存年金保险与联合年金保险的性质差不多,只是其承保范围有所扩大。它是以两人或两人以上为被保险人,按约定期缴付保险费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共同生存或任何一人生存期间,承担按期给付年金的责任,直至被保险人全部死亡时为止。
二、特种人寿保险。
(一)团体人身保险简称团体身险,是以团体为投保人,由保险人与投保团体签订一张总的团体保单,对集团成员提供人身保险保障。
团体人身保险的特点:
1、对投保团体及保险对象有严格规定。
2、免验体。
3、手续简化。
4、费率较低。
在团体身险中,不管采用哪种费率确定方法,它的费率比其他人寿保险的费率都低,因为:
1、保险期短。
2、内部手续简化。
3、平均年龄较低且稳定。
(二)简易人身保险。又称简易人寿保险或小额两全人寿保险,简称简身险。它是一种具有保险和储蓄双重作用的人身保险。
简身险的特点:
1、保险金额较低。
2、内容简单。
3、保费统一。
4、缴费次数频繁。
(三)其他特种人寿保险。
1、家庭收入保险。是一种附加险。它是以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为基础附加“家庭收入条款”而成的一种复合保险。其保险责任是:如果被保险人在附加的保险期内死亡,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被保险人家庭收入金,直至附加的保险期满。
2、儿童保险。它是以儿童作为被保险人、儿童的父母或抚养人作为投保人的的保险。
3、弱体保险。又称次健体保险或非标准体保险,是以身体有缺陷或从事危险职业的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
第四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劳动能力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在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致使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业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性质是损害赔偿。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人寿保险的不同:
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人的生命因素没有直接关系。人寿保险则与人的生命因素相联系。
2、前者保险费率的制定不需要考虑被保险人年龄、性别的因素,因此也不需要以死亡表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