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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文写作与处理考点:条例和规定的写作

来源:华课网校  [2016年1月6日]  【

  条例和规定都是规范性文种,其写法基本上—样,只是条例要求订得比较全面、系统,所以相对较复杂,而有一些涉及范围较小的规定则比较简单。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写作,可综合为以下四点:

  (一)草拟条例和规定要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改革、开放、搞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符合宪法和法律,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3.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4.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

  (二)起草条例和规定,应当对现行内容相同的法规进行清理,如果现行的法规将被起草的法规所代替,必须在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同时应当注意与其他有关法规的衔接和协调,如果发现有不一致的地方。必须在上报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如果法规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业务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以求取得一致意见,万一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在上报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三)条例和规定的内容用条文表达,常见的有“章条式”和“条款式”两种写法。内容比较复杂的多用“章条式”,即全文分若干章,每章包括若干条。第一章是总则,说明制定该法规的目的、适用范围、要求等;中间几章是分则,分方面列出规范的内容;最后一章是附则,对有关事项作出解释,如法规内某个词语的含义是什么,法规的解释权属谁,法规何时起施行等。内容比较简单的多用“条款式”,即全文共分相对独立的若干条,内容多的条下还可分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数字。条目安排和“章条式”相当,开头几条谈目的、适用范围等,中间条目是规范的内容,最后几条是奖罚办法、施行日期等。整个法规要结构严谨、条理清楚。

  (四)语言要准确、严密。条例、规定是用来规范人们行为的,哪些可做,哪些不可做,一定要清清楚楚。如果概念模糊,可以这样解释。也可以那样解释,一旦出现问题,就很难判断是非。所以规范性文件的文字,一定要非常准确、严密,使人无懈可击,无空子可钻。

  例如《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1990年7月1日)第四条是这样规定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贪污公共财物,数额不满5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于处分;数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贪污党费、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扶贫、防疫、支前款物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及所起作用,分别处理。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贪污中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分。”这一条,对贪污公共财物者如何处理,按等级作了很明确的规定,范围很清楚,没有遗漏的,执行起来就容易把握,不会出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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