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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事诉讼法学”串讲资料(11)

来源:考试网  [2007年1月26日]  【
  三、再审案件的诉讼费用的负担

  1.再审案件当事人无需预交案件受理费;再审的前提是生效判决却有错误,判决有错误则意味着法院有错误,那么法院的错误应该由法院自行纠正,所产生的费用自然不能由当事人负担,因此二审案件是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的。

  2.再审改变原生效判决的,同时应当变更原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判决。

  第四节 诉讼费用的免交与司法救助

  一、诉讼费用的免交

  特殊类型的案件当事人无需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有两类:

  (1)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为……我们先看一下选民资格案,选民资格案是特别程序当中的第一种案件,如果一个公民发现选民名单上面所记载的有错误,他可以要求选举委员会删除或者增加选民的名单,如果选取举委员会不同意,他们两方是可以进行诉讼的,从小的方面说选名资格案是涉及到一个公民的政治权利;但从大的角度来说选民资格案是涉及到一个国家的公共利益,因为只有合资格的选民所选举出来的代表才是真正的代表,而只有一个真正的代表组成的代表大会,才能够真正发挥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功能。这样一来才能使国家真正的兴旺和富强。

  因此,选民资格案实际上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案件,由于这个案件本身与公益相关,所以它的费用应该由公共来负担的。具体来讲应该由纳税人支付的税款当中来负担。而不应该由当事人单独来负担。所以对于特别程序案件,当事人是不需要向法院支付费用的。

  (2)再审的案件原则上是因为法院的判决有错误产生的,既然法院自己有错误,当然所产生的费用不应该由当事人负担,但是再审案件并不是所有的都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特别的再审案件,仍然需要当事人支付费用的,如果再审的理由是因为出现了新的证据,而发动再审,这种情况就需要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了。新证据是指在客观上,在原来的诉讼当中没有出现,而在原来判决生效之后才出现的证据。

  有一个证人是诉讼当中的关键证人,但这个证人在原审诉讼当中这个证人被汽车撞伤了,被医生宣布为植物人,后来原审判决生效了。而这个植物人却奇迹般的苏醒过来,并且康复了,他又可以作为证人了,这时候,这个证人是从客观上新发现的,新出现的证据,所以他的出现会导致再审的发动,这时候就应该由享受再审利益的一方当事人来预交,然后败诉一方来承担费用。

  二、司法救助制度

  对于那些法定应当缴纳诉讼费用的案件,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生活困难的证据,不能让当事人让交不上钱而远离司法正义,法院会对他们采取一些援助政策,所以其实这个所谓的司法救助,有两个基本前提,第一有关案件本来是要交钱的,第二个是应该交钱的人交不起钱,生活困难。为了避免他们因为没有钱而远离司法的正义,只能够给他一些优惠政策,包括诉讼费用的减交、缓交和免交。

  应当区分司法救助与司法援助。司法援助主要是由国家对于那些请不起律师的当事人,由国家出资为当事人聘请律师或者由国家的公职律师义务为他们提供免费的司法服务。

  司法救助的对象,这些人肯定是经济上有困难的人又必须得到法院的司法救助的人。对于这样的人法院会给他司法救助。

  缓交诉讼费用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减交诉讼费用的比例不得低于当事人应交费用的30%.比如说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支付1000元的诉讼费用,法院要减交,减交最少给他减到三百块钱,也就是这个当事人最多只要向法院交700元。法院对当事人的减交政策能够真正的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第十五章 普通程序

  从这一章开始我们就正式进入到了一个系统的诉讼程序的学习当中。

  第一节 普通程序的概述和特点

  一、普通程序的概念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

  与普通程序相对应的是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是一审程序的两种分类。换言之,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就没有进行相应的分类,二审程序是一个统一的程序,不管一审当中用的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只要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就会统一适用一种的二审程序。所以只要说到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肯定讲的是一审程序,而不是讲二审程序。

  前段时间中央电视台在早上七、八点钟的时候就曾经播过一个电视剧《现在开庭》。有一节法官有这么一番陈述:“本院根据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二审普通程序”,当时看完这个镜头之后,比较可笑。因为二审当中是不会区分普通和简易的,只要说到普通肯定说的是一审程序,电视上的法官是违犯了逻辑上的分类的矛盾的错误说法,由此可见,法律顾问是没有做好工作。只要大家把法律学好之后,会发现影视作品当中一些审判场面是漏洞百出的。

  那么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关系:或者可以这么作比喻,把普通程序比作是一辆汽车的标准版本,而把简易程序比作是一辆汽车的简化版;标准版本的汽车有电动门窗、电动后视镜、有自动档,还有助力转向,而简化版的没有电动门窗、电动后视镜、助力转向没有自动档。换言之,其实简易程序就是普通程序的简化版,它把普通程序上的一些内容抽出来,简化了。换言之,普通程序所追求的价值是一种公正性价值,(声音有些问题,请查证)而简易程序追求的是一种诉讼效率价值。这样一来,在立法的时候,就有了一个立法技术的问题,由于两个程序之间一个是标准版本,另外一个是简化版,所以在立法的时候并没有必要把两个程序从头到尾规定一遍,只需要先把普通程序完整地规定下来,然后把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相比有什么特别简化之处。而法律当中没有明文规定的地方,就适用(简易切掉)普通程序。

  二、普通程序的特点

  1.普通程序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诉讼性的价值包括公正性的价值和效率性价值。这两个价值中,公正性永远是优先效率性的,所以普通程序的适用范围要比简易程序广得多。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只能够用在基层法院,只有在基层法院个别情况下面才会适用简易程序。但是中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高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以及最高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统一要适用普通程序。由此可见,普通程序在四级法院都能用,但简易程序只能在基层法院适用。

  2.普通程序体系完整、内容全面

  刚才讲普通程序就相当是一个汽车的标准版,而简易程序仿佛是一个汽车的简化版,标准版当然比简化版在体系方面完整,在内容上面要更加的全面。

  3.普通程序具有类似于审判通则的功能

  刚才讲过了在立法上采取这么一种手段,先把普通程序的全面内容系统的规定下来;然后再规定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较,特殊之处在什么地方,简易之处在什么地方。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则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由此可见,立法上对普通程序的规定就相当是一个普通法,立法上对简易程序的规定,就相当是一个特别法,特别法有规定的特别法优先,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则适用普通法。由此可见,对于普通程序的规定,就有点类似于审判通则了。

  4.普通程序是其他审判程序的基础

  这四个特征大家应该作为简答题来准备,上面就是本章当中第一节内容,就是对普通程序进行一个概括性的介绍。

  第二节 普通程序的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的概念

  所谓起诉,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他人侵害的民事诉讼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纠纷,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应该成为原告,其对方当事人称之为被告。我们要树立一个观念,原告不一定是正确的,被告不一定是错误的。因为原告只是认为自己侵犯了自己的利益,究竟其利益是否受到侵犯,这很难说,未经裁判是没有结论的。原告、被告是一种主观分类,而不是客观结果。

  二、起诉的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与本案利害关系,民事诉讼它的实体法基础是民法,民事诉讼纠纷实际上是围绕着民事权利而产生的,必然会涉及到一定的实体法律关系。因此所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一方应当是实体法律关系当中的一方当事人。

  2.有明确的被告

  所谓有明确的被告,实际上是强调原告在起诉状中应当把被告的一些基本情况说明,应当让法院知道究竟告谁,并且法院如何才能找到被告。

  因此,在起诉中作为原告应当把被告的姓名、出生年月、性别、民族以及它的具体住址写清楚,最好把手机号码以及座机电话留下。目的是为法院能够确定究竟在告谁,到哪里,如何去找到被告,这一点叫做所谓的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告起诉被告希望达到的目的,就是诉讼请求。如,原告认为被告侵占其房屋,因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产权纠纷,原告认为房屋是自己的,被告认为房屋是他的,并且被告把房屋侵占了。本案原告诉讼请求有三点:

  第一,要求法院去判决确定房屋的产权属于原告,确认之诉。

  第二,在第一个请求的基础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搬出房屋,把房屋还给原告自己。

  第三,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人承担。所谓诉讼请求,就是说原告在诉讼中所希望实现的实体权利,所希望达到的目的。除了有诉讼请求之外,在起诉时,原告应该在诉状中把事实和理由说清楚。也就是说,原告所提出来的实体权利主张,有什么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在起诉状中都必须写清楚。

  4.起诉所寻找的法院

  首先,案件应当是属于法院民事主管范围的;

  第二,所找的法院对于本案应当是具有管辖权。也就是,必须符合主管与管辖的规定。

  上述四点是原告起诉时所应当满足的四个条件。只有满足了这四个条件,法院才会对本案予以受理,并且立案审查。如果不满足这四个条件,任何一个不满足,法院就会采取一种不予受理的态度。

  三、起诉的方式

  原则上,原告向法院起诉,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即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例外规定:如果原告确实存在书写上有困难的,比如说原告为文盲,或者原告虽然不是文盲,但是身体存在残疾,如,两只手不能写字,如果原告具有书写上的困难,原告也可以采用口头起诉的方法。但明确规定:如果原告口头起诉,他所口头陈述的所有的问题包括原被告的情况、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要由法院立案庭的书记员进行记录。如果有可能的话,最后由原告来签字。所以不管是书面方式起诉,还是口头方式起诉,最终都会以一种文字的方式固定下来。所谓起诉的方式,是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补充,而口头起诉的适用条件是原告的书写的确有困难。

  四、法院在受理立案时审查的注意事项

  法院在决定是否立案时,主要审查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上述条件。有如下特殊事项需要注意:

  1.法院在审查原告起诉时,应当明确区分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如果发现原告所起诉案件是一个民告官,行政相对人起诉一个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侵犯社会、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案件时,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因为这种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法院应有的态度是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按照行政诉讼程序来起诉行政主体,而不应当把案件作为民事案件起诉。

  2.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应当审查当事人、原被告双方之间有没有曾经签订过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如果当事人之间曾经签订过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条款和协议的存在就等于是明确地否定了法院的管辖权。这时法院对这一类案件就只能够裁定不予受理,并且告知当事人,如果要解决纠纷,应当找相应的仲裁机构来解决。

  3.如果被告是女方,在女方怀孕期间或者是分娩后的一年之内或者是终止了妊娠之后的6个月内 ,作为男方的原告是不能够向女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相反,女方向男方提起离婚诉讼是可以的。

  4.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和判决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5.如果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发现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仍然应当受理案件。一方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之后提起诉讼,他丧失了胜诉权。也就是,法院不会再用强制执行的方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但是,作为债权人一方的原告,他的实体债权以及起诉权并没有因为诉讼时效超过而丧失。

  6.如果同一案件,同一个诉讼标的案件,法院已经做出生效裁判,原告又提起了一次新的诉讼,两次诉讼标的相同,根据既判力的理论,原告不能再起诉。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原告坚持起诉,法院告知原告按照申诉来处理,法院经过审查之后,发现申诉符合条件的,启动再审程序,却不会启动一个普通程序。

  7.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另外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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