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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事诉讼法学”串讲资料(18)

来源:考试网  [2007年1月26日]  【
  二、移送执行

  1.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生效后,承办该案的审判组织依职权直接将案件交付执行机构,从而开始执行程序的一种制度。

  只有人民法院制作的执行根据才会出现移送执行的情况。

  申请执行是一个原则性规定,移送执行是一个例外性规定。

  2.移送执行的案件范围:

  1.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这类法律文书关系到老人、妇女、儿童的生活急需,而权利主体又往往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因此需要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执行。

  2.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制裁决定书。

  3.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主要指罚金。

  4.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书。

  这四种案件有三个特征:

  (1)保护弱者;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情况紧急,等不及当事人申请。<>

  第二节<>

  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

  本节讲了两个内容,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这两种项制度跟诉讼终止和诉讼终结有相似之处。

  一、执行中止

  1.概念: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情形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这种情形消灭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制度。

  2.执行中止的具体情形: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的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应当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做出的中止执行的裁定中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3.执行中止的效力:

  (1)人民法院应当暂停一切执行活动;

  (2)执行程序的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不得改变中止执行前的财产状况和事实状态,否则人民法院将根据执行债权人的申请恢复执行。

  4.执行中止只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当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根据执行债权人的申请裁定恢复执行,执行中止前的执行行为依然有效。

  二、执行终结

  1.概念:是指一件案件的执行程序终了。

  2.导致执行终结的四种情况:

  (1)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包含 6 种情况):

  ①申请人撤销申请。

  ②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③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⑤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⑥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3)裁定不予执行。

  (4)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和解协议如果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消灭了,这时也只能够执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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