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证机构的设置和监督管理体制
★公证机构的性质:国家依法设立的机构、是履行证明职能的机构、是非以营利性为目的的证明机构、是依法独立行使证明职能的机构、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
★公证机构的设置: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置。
★公证机构设置的规定体现的价值:第一,满足社会需要,方便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事务。第二,实现各个公证机构法律地位的平等。
★公证机构的设置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2、有固定的场所3、有两名以上公证员4、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公证机构的开办资金数额,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公证机构的审批程序: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公证机构的设置我国采取了许可设立主义,即设立公证机构除了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的,还要求经过主管行政机关的批准。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
★公证机构的人员组成:公证处通常由公证员、公证员业务辅助人组成,此外还设有一些其他必不可少的其他辅助人员,如办公室秘书、财务人员、档案管理员等。
★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一是应当具有公证员资格;二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公证机构负责人产生方式和产生程序: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产生采用推选制和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制,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产生,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公证员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
1、公证员的必须是中国公民。
2、年龄应当在25周岁以上至65周岁以下
3、品德条件: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资格条件。应当通过我国国家司法考试。
5、实习或从业条件。担任公证员应当在公证机构实习两年以上,如果是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要求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