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法理论对共同犯罪的形式的分类
以共同犯罪是否任意形成为标准 |
任意共同犯罪 |
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一人能单独实施的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该种犯罪的共同犯罪。 |
必要共同犯罪 |
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必须有二人以上才能构成的犯罪,一般而言,此类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均会体现出多人参加的特点。 | |
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 |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
指各共犯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前已经形成的共同犯罪,某些行为如窝藏、包庇行为只有事先有通谋时才构成共同犯罪。 |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
指各共犯人的共同犯罪故意,不是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的共同犯罪,这种共同犯罪故意多在着手实行犯罪时或过程中形成。 | |
以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为标准 |
简单共同犯罪 |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时,就是简单共同犯罪。这种情况下,各共犯人都是正犯(实行犯)。在刑法理论上又叫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成立共同正犯的基本条件是:①有共同犯罪的意思;②有共同犯罪的事实。对简单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应遵循以下原则:①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②区别对待原则;③罪责自负原则。 |
复杂共同犯罪 |
指共犯人之间有一定分工的共同犯罪,也即共犯人中有实行犯、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的情况。 | |
以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 |
一般共同犯罪 |
指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包括两种情况。 |
特殊共同犯罪 |
是指集团犯罪,即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包括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集团的特征是:①人数较多;②较为固定;③目的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