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
共同犯罪与身份 |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 |
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构成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实行犯的犯罪性质决定共同犯罪的性质。 |
具有不到身份的人共同犯罪,可以将具有低身份的人视为无身份者。 | |||
不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
不具有加减(从重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身份的人与具有加减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不真正身份犯时,固然构成共同犯罪,但刑法关于刑罚加减的规定仅适用于具有加减身份的人,而不适用于不具有加减身份的人。 | ||
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 |
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是相当复杂的问题,如果共犯人具有法律认识错误或事实认识错误,原则上也适用处理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但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也存在特殊之处。 | ||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
对于共犯人的犯罪形态,仍应根据刑法所规定的各种形态的特征予以认定,不得另立认定标准。在各共犯人的犯罪形态相同的情况下,各共犯人的犯罪形态与整个共同犯罪的形态具有一致性;在各共犯人的犯罪形态不相同的情况下,就难以(也无必要)确定整个共同犯罪的形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