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 |
概念 |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
特征 |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标志着犯罪行为进入实行阶段,行为人所实施的是实行行为,着手本身就是实行行为的一部分。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分的主要标志。 | |
2、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具备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同犯罪既遂相区分的主要标志。 | ||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人意志的,在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分子认为不可能既遂因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抑止犯罪行为的原因;抑止犯罪结果的原因。 | ||
类型 |
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这是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所进行的区分。实行终了的未遂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程度重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这是在量刑时应予考虑的。 | |
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这是以犯罪行为本身能否既遂为标准所作的区分。不能犯未遂又包括:对象不能犯未遂和手段不能犯未遂。手段不能犯未遂与迷信犯具有本质区别。 | ||
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
犯罪中止 |
概念 |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①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约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②在实行行为实行约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作为故意犯罪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态。 |
特征 |
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始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 | |
2、中止的自动性。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是“能达目的而不欲”,而犯罪未遂是“欲达目的而不能”。 ▲注意: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①不能将引起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当作意志以外的原因从而否认中止的自动性;②不能因为存在客观障碍就否认中止的自动性。 | ||
3、中止的客观性。中止不只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中止行为的两种情况中的中止行为表现不同。 | ||
4、中止的有效性。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的发生,但如果发生了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注意: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只要求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 ||
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