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概述 |
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都是以既遂为模式的,既遂犯罪称为犯罪的完成形态。相对于既遂犯而言,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称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犯罪的定成形态,合称为(故意)犯罪形态。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过程中。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静止的犯罪行为状态,故意犯罪的几种形态——预备、中止、未遂与既遂都是犯罪的停止形态,它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而不能发生相互转化。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能出现在直接故意犯罪中。 | ||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犯罪的完成形态的关系 |
犯罪过程大体可分为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处于预备阶段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处于实行阶段的行为是实行行为。只有在实行行为终了之后,才可能出现犯罪的完成形态;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既可能出现在预备阶段,也可能出现在实行阶段。 | ||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
犯罪既遂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虽然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以既遂为模式的犯罪构成,但符合了刑法总则所规定的修正的犯罪构成。 犯罪的事实上没完成与法律上的未完成,并不等同。 | ||
犯罪预备 |
概念 |
作为一种犯罪形态的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 | |
特征 |
1、主观上为了犯罪。为了犯罪实际上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即为了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 ||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即准备工具与制造条件。准备工具,即准备实行犯罪的工具;制造条件,是指除准备工具以外的一切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如:① 途中行为(行为人尚在前往犯罪地点的途中);②尾随行为(行为人尾随被害人伺机侵害);③守候行为(行为人埋伏或等候在预定地点准备实施加害行为);④ 寻找行为(行为人寻找预定的犯罪对象);⑤准备行为(行为人制造、准备作案工具或对作案现场进行踩点等行为)。 | |||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包括两种情况:①预备行为没有完成,因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②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 |||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预备行为或自动不着手实行犯罪,则不成立犯罪预备,而成立犯罪中止。 | |||
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
犯意表示是行为人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有本质的区别。 | ||
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
对于预备犯,应当负刑事任,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