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紧急避险制度
条件 |
否则为 |
定罪 |
说明 |
1、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
假想避险。 |
按假想防卫处理(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
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如警察、消防员的公务行为。 |
2、危险正在发生 |
避险不适时。 |
按防卫不适时处理。 |
同正当防卫时间相同。 |
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
在可以采取其他合法方法避险时,如果行为人采取避险行为的。 |
应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况和客观损害分别认定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
(1)没有其他合法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造成的损害更重时,才允许紧急避险。 (2)损害的是指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危险来源本身。 |
如果是针对不法侵害者。 |
则为防卫行为。 | ||
4、具有避险意识 |
故意引起危险后避险的属于故意犯罪。 |
故意犯罪行为。 |
既可以是为保全本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是为保全他人、社会及国家的利益。 |
5、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
避险过当。 |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生命权要大于健康权、健康权要大于财产权、财产权之间可以进行价值的比较。不允许:①牺牲他人生命来保护自己生命;②牺牲他人生命来保护自己财产;③牺牲他人重大财产来保护自己的较少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