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一般包括:两名以上合格的合伙人;书面的合伙协议;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法的企业商号及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等。
1、合伙人的范围和人数
设立合伙企业,首要条件是应当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中国《合伙企业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法人均可以通过合伙的方式进行投资。
上市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仍可成为有限合伙人。
有的国家对合伙人数的上限作了规定,如英国和中国澳门地区都规定合伙企业的人数不得超过30人。但大多数国家则只规定了合伙人数的下限,例如美国的合伙法就规定合伙应是两人或多人以上的联合的营利性组织。
中国《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企业没有规定合伙人数的上限,但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规定了上限。该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规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规定,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的书面合伙协议。英美法系国家则允许无合伙协议的事实合伙存在。
中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各国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下列八个方面的内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各合伙人的姓名。在西方国家如英国,很多合伙企业的名称多 以合伙人的姓氏命名,在合伙人的姓氏之后再加上“商行(Firm)”或“企业(Company or Enterprise)”的字样,但不得带有“有限”字样。
(2)合伙企业所经齊业务的性质和经营范围。
(3)合伙的期限:一些国家对合伙的期限加以限制,如法国法律规定,合伙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99年,但合伙人可以在此期限到期后请求延长。
(4)合伙人出资的种类及金额
(5)合伙人之间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
(7)合伙人死亡、退出时,对企业财产及合伙人利益的处理方法以及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途径
(8)合伙人认为其他必须约定的内容
3、合伙人的出资
由于合伙企业是典型的人合企业,其信用基础主要在于合伙人的资信而非合伙企业的财产,因此,一般国家认为,法律没有必要规定合伙人出资的方式及合伙企业的最低资本金,只要全体合伙人就此达成一致即为合法出资。
中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 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二)设立登记
对于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不同国家持不同的态度。
英美法系国家并不要求合伙必须有政府的批准登记,只要具有合法的目的,且合伙协议已经签订,资金已经到位,合伙即可认为成立。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规定只有依法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人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还应当于合理期限内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中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申请设立登记合伙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登记申请、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等文件。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还应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有限合伙企业在登记事项中还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当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也不完全符合法定情形需补充相关材料或者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日内(包括节假日),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