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国家代理权的产生方式
(一)意定代理
意定代理是指由本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代理权,又称为委托代理。此种意思表示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既可以向代理人表示,也可以向同代理人打交道的第三人表示。
本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限时需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一般授权指授予代理人处理事项或数项事务的代理权,而特别授权授予代理人处理一切事务的代理权。
(二)法定代理
凡不是由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代理权称为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例如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的子女有代理权;
(2)根据法院的选任产生,例如法院指定的法人清算人;
(3)因私人的选任产生,例如亲属所选任的监护人及遗产管理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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