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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商法考点:代理人的义务

来源:考试网 [ 2015年2月4日 ] 【大 中 小】

  代理人的义务

  (一)代理人对本人的义务

  1、勤勉地履行代理职责

  代理人应在本人授权的范围内从事代理事务。代理人在处理代理事务时应竭尽其能力和经验,完成代理事务。代理人应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即应如同处理自己的事务一样处理代理事务。

  2、忠实诚信地履行代理职责

  代理人需向本人公开其所掌握的有关客户的一切必要的情况,以便让本人考虑是否同该客户签订合同。即代理人不得以本人的名义同代理人自己订立合同,除非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禁止自己代理)。非经本人和第三人同意,代理人不得同时做与本人存在利益对立关系的第三人的代理人(禁止双方代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代理事务转委托他人(禁止转代理)。

  [案例]

  曱、乙、丙三人是同事。甲被外派学习,乙、丙委托甲购买摄像机,曱应允。后曱因为学习任务较重,少有余暇,临走时甲便转托丁购买。后来甲与丁联系,却再找不到其人。乙、丙要求甲赔偿损失,甲声称他也是受了丁的欺骗,乙、丙应该向丁要求赔偿。

  本案中甲擅自将代理事务转委托,应承担责任。

  3、不得泄露本人的商业秘密

  [案例]——马里兰钢铁有限公司诉名特纳案(1978)。

  原告雇了被告从事废旧钢铁的买卖交易,当生意兴隆时,被告与公司另一名职员准备也创立一个类似的钢铁公司,并在业余时间积极准备,后两人辞职并于一年后正式成立了一家钢铁公司。原告认为被告在任职期间不忠实,所以应赔偿损失,并要求法院禁止被告开业。

  法院认为,被告在任职期内并未开办类似的公司与被代理人竞争,业余时间的准备是合理的,辞职一年后才开业,也未违反商业信誉原则,故不涉及不忠实问题,原告败诉。

  4、需向本人申报账目

  代理人有义务对一切代理交易保持正确的账目,并根据代理合同的规定或在本人提出要求时向本人申报账目。代理人应将自己的财产与被代理人的财产分开,如果发生混淆以至于无法分开,本人可以向代理人主张全部财产。另外,如果本人拖欠代理人的佣金或其他费用时,代理人可以对本人交给其管理的财产行使留置权,以清偿其应获得的佣金或费用。

  (二)代理人对第三人的义务

  尽管代理人不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但在行使代理权时对第三人负有两项默示担保义务:一是代理人享有合法、真实的代理权;二是本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履行能力。这两项义务对代理人来说,只要其未作出否定的意思表示,且第三人也不属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范畴,代理人就必须对第三人承担担保义务。如果代理人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或超出代理期限仍然进行代理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失,则代理人或本人要承担责任。对于代理人对第三人的义务,两大法系国家有不同的规定。

  1、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

  大陆法系将代理分为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在直接代理中,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则该合同的效力直接及于本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第三人与本人。代理人不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

  在间接代理中,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无论代理人是否事先得到本人的授权,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代理人与第三人。在代理人依法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本人之前,代理人则要按照合同承担当事人的责任。

  2、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

在代理业务中,代理人无论是否披露了本人的身份,只要在其代理权限内明确地表明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所订立的合同为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代理人不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

  代理人在代理业务中,即使事先获得了本人的授权,只要他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其订立的合同就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在未被披露的本人依法行使介入权并得到第三人的认可之前,代理人就需要按照合同规定对第三人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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