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的义务(本人的权利)
(一)第三人对代理人的义务
原则上,一个有效的代理,即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代替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归属于被代理人,第三人与代理人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义系,第三人对代理人不承担个人责任。只有代理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无权或越权代理,以及代理人在代理时没有披露被代理人的身份等情况下,第三人与代理人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义系。对此,两大法系国家有不同的规定。
1、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
在直接代理中,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则该合同的效力直接及于本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第三人与本人。第三人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向本人承担义务,第三人对代理人不承担责任。但是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期限终止后仍然进行代理时,事后其行为本人未进行追认,同时又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情况,则第三人和代理人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第三人需对代理人承担其应尽的义务。
在间接代理中,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无论代理人是否事先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代理人与第三人,第三人须按照合同规定对代理人承担相应的义务。只有在代理人把他在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转让给了本人后,第三人才解除了对代理人的义务。
2、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
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时,代理人无论是否披露了本人的身份,只要在其代理权限内明确地表明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与第三人订合同,所订立的合同为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第三人无需对代理人承担合同义务。
若代理人在代理业务中,即使事先获得了本人的授权,只要他是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订立的合同就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只要未被披露的本人事后未依法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未认可本人所行使的介入权,则第三人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对代理人承担义务。
(二)第三人对本人的义务
如上所述,代理人在本人授权之下并以本人(代理人)的身份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只要其代理权限清楚,合同一经依法成立生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本人与第三人,第三人应依合同规定对本人承担义务。若代理人在代理事务中未披露本人身份,或者代理人发生无权代理,只要第三人认可了本人事后行使的介入权或追认权,则合同双方当事人为第三人和本人,第三人须按合同规定承担义务。另外,若第三人与代理人串通侵害本人的利益,则第三人与代理人应向本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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