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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商法考点:无权代理

来源:考试网 [ 2015年2月2日 ] 【大 中 小】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为的行为。各国立法根据无权代理的原因和后果的不同,将无权代理划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并分别设立法律进行调整。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发生属于有效代理的法律后果,而表见代理则既可能发生代理无效的后果,也可能发生代理有效的后果。

  一、狭义的无权代理

  (一)概念和形成原因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不具有表见代理的特征,但行为人与第三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牵连到本人的法律关系。狭义的无权代理由于代理人不具备代理权,甚至不具备让人误以为有代理权的情况,使代理行为处于一个效力待定的状态。因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并不都是不利于本人的,因此需由本人自己来判断是否追认代理权。如果本人承认了代理人的行为,该无权代理行为就具有代理的效力。如果本人不承认代理人的行为,就导致这个代理行为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

  狭义的无权代理形成有以下几个原因:①不具备明示授权或默示授权的代理,但无权代理人声称是代理人;②授权行为无效或被撤销;③超越授权范围的代理;④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二)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

  (1)本人的追认权

  所谓追认权,是指本人对尤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追认其效力的权利。追认权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甚至可以是从本人的行为之中推断出来的。除此之外,法律上对追认权的期限也作出规定,追认权必须在除斥期间内作出,否则就丧失追认权。例如,中国《合同法》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追认权的行使无权代理行为成为合法的代理,产生的直接后果是本人直接对第三人负责,经过追认,无效的代理行为被认为是自始至终有效的法律行为。

  (2)第三人的催告权

  所谓催告权,是指第三人可以自行规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催告本人明确地承认或否认无权代理的代理行为,但如果代理人逾期不作表态,应视为否认。

  (3)第三人的撤回权

  所谓撤回权,是指在本人对无代理权行为进行追认之前,第三人有权撤回与无代理权人所为的行为。第三人行使撤回权,使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归于消火,避免第三人因本人拒绝或延迟追认而受到损失。

  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各国规定了上述的规则,但是在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内容上则有不同的规定。根据《法国民法典》与《瑞士债务法典》的规定,无权代理人应对善意第三人负损害赔偿的责任。但是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79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人以他人的名义订立合同时,如果本人拒绝追认,则无权代理人应根据第三人的选择承担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的义务,换言之,第三人既可以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其履行合同,由第三人在两者之中选择其一。

  [案例]

  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尤其在北方没有来暖气之前以及停止供暖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对普通家庭非常实用,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的销量大减。甲商场这时想到乙是自作主张购买暖风机,商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丙公司因收不回货款而诉至法院。

  分析:乙自行决定购买丙公司生产的暖风机属于超越代理权限而为代理行为的情形,是狭义无权代理行为,所以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但是,甲商场接收了该货物并实际对外销售该暖风机,甲商场以实际行为表明其对该效力未定合同进行了追认,追认后该合同即为有效合同,甲商场应当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2、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

  英美法把大陆法的无权代理称为违反有代理授权的默示担保。根据英美法的解释,当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对第三人有一项默示的担保,即保证他是有代理权的。因此,如果某人冒充别人的代理人,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得到本人的授权,或者是超出了他的授权范围行事,则与其订立合同的第三人就可以其违反代理授权的默示担保对他提起诉讼;该冒牌的代理人或越权的代理人就必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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