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
(一)概念和成立要件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在代理关系中存在两个契约关系:一是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授权行为;二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代理权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代理权的发生必须以本人的授权为前提。在表见代理中,并没有这种明确的授权意思,所以在大陆法系国家,表见代理实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立法上又赋予表见代理以代理的效力。英美法系国家认为,表见代理是一种有效的代理,它和“不容否认的代理权”基本是相同的。
表见代理除了应该具有本人、代理人和第三人的要件之外,还应该具备以下的特别要件:
(1)必须是代理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即出示能够证明自己有代理权的授权书或声称代理本人的行为。
(2)必须是本人以其行为表示授予行为人代理权。这一表示可以是作为的或不作为的,只要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就可以了。例如亲属关系、劳务合同等。
(3)需要第三人在行为时是善意并且无过失。如果第三人明知他人无代理权,而仍与他进行法律行为,则不构成表见代理。在判断第三人是否善意吋,以“客观上足以使第三人信赖”和“第三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这两个条件共同进行判断。英美法对表见代理的认定原则是:当本人提供“信息”,并且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此事而遭受损害时,即产生不容否认的代理或表见代理。
(二)形成表见代理的原因
1、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是指本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或者知道他人表示愿为其代理人而本人不作反对表示。实践中多表现为:①本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向特定的或不特定的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代理人,但事实上本人并未对他人进行真实的授权的意思表示。②以公告的方式表达本人的授权。③授权证明文书的借用(如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改用公章的空白合同书)。④由于本人对他人假托自己的授权行为不作否认表示,客观上使第三人误信才构成有违背本人真实意愿的表见代理。
2、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所谓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有代理权,而第三人基于善意与代理人所进行的超出代理人真实代理权限的行为。实践中多表现为:①本人授权不明;②有限制的代理权。
3、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所谓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是指代理权被全部撤回或因其他原因而消灭,但是因为撤销权人的行为造成足以令人信其代理权依然存在的假象而发生的表见代理。实践中多表现为,代理权消灭后,本人未收回授权,或未以正常方式直接通知第三人。
(三)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1、本人和第三人
表见代理虽然属于无权代理,但各国都规定,一旦表见代理成立,就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即在本人和第三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本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2、本人和代理人
本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为由或者以本人无过失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在表见代理中,如果本人因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之后遭遇损失,则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3、代理人和第三人
表见代理已经成立,就构成有效代理关系。代理人和第三人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