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债权人的撤销权
1、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减少责任财产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
以法国为首的很多大陆法系国家都有撤销权制度。我国《合同法》第74条也对撤销权作了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为了防止债权人滥用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客观要件。所谓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客观上实施了某种危害债权的行为。法律规定的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主要有:第一,放弃到期债权;第二,无偿转让财产;第三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2)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即在进行交易时,明知或者应知有害于债权的实现仍进行交易。撤销权的行使是否以债务人处分财产具有主观恶意,各国均主张应区分行为的有偿和无偿。如果是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则不以债务人实施处分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为要件,不论债务人对其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是否有过错,均可予以撤销。如果是债务人以明敁小’合理的低价 转让财产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撤销权的成立以债务人和受让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如果受让人在受益时不知道该行为有害于债权,而是在行为结*之后才知道债务人实施的行为有 害于债权,债权人不得撤销该行为。因此,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况下,撤销权的成立必须以受让人有恶意为要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
3、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后,视为自始无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对受益人或受让人的效力。受益人或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行为因被撤销而无效的,受益人或受让人应当将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债务人,已向债务人支付代价的,则有权请求债务人返还。
(3)对债权人的效力。因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而返还的财产,是债务人对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得优先受偿,该债权人也不得请求受益人或者受让人直接对其清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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