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义务
根据各国法律和《公约》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的约定,买方主要应承担两项义务:按时按量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
(一)支付货款
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涉及付款时间、地点、步骤和手续等许多方面。由于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付款比国内货物买卖要复杂得多,因此,《公约》在这方面的规定更具针对性,也更加具体。
1、办理必要的付款手续
《公约》规定,买方应根据合同或任何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段,履行其支付价款的义务。按照同贸易实践,这些步骤和可能包括:向政府机关或银行登记合同,取得所需的外汇,请官方核准向国外汇款,向银行申请信用证或付款保函等。
2、确定货物的价格
《公约》认为,如果合同已有效订立,但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确定货物价格的方法,买方应按订约时货物的“通常价格”来确定付款金额。《公约》的这一规定与很多国家的规定很不一致(如英美法系国家规定“按交货时交货地的合理价格”确定付款金额),可以使双方当事人对货物的价格都能有一个合理的预见。如果货物的价格是依据货物的重量来确定的,则应按净重来计算,即不包括货物包装的重量。
3、在适当的地点支付货款
合同未对买方付款的地点作出规定时,德国法规定,买方应在卖方的所在地进行清偿;法国法规定,买方应在卖方交货地点支付货款。
《公约》规定买方可在下列地点向卖方支付货款:
(1)卖方的营业地。如果卖方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卖方必须在与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支付货款,当卖方的营业地发生变动时,由此而增加的支付费用由卖方承担。
(2)如果是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货款,则买方应在卖方向其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支付货款。
4、支付货款的时间
对于付款时间,各国-般都与卖方的交货义务结合起来进行规定,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如法国法规定,买方应在卖方交货时付款;英国法认为,卖方交货与买方付款应同时进行;而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方支付货款的时间是在验货后,但如果合同规定采用“付款交货”或“交单付款”的,则买方必须在验货前付款。
《公约》规定,买方支付货款应遵守以下规则:
(1)买方应于卖方按照合同或《公约》的规定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处置时支付价款,卖方可以以支付价款作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条件。
(2)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买方应在货物发运前支付货款。
(3)买方在获得机会检验货物之前,没有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检验机会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例如,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通常采用某种贸易术语成交,而根据这些交易条件,买方在接受卖方提交的单据后直先要做的是必须付款,只有货到后才能对其进行检验,在这种情况下,买方要求验货的权利就被认为是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支付程序相抵触。
(二)收取货物
对卖方来讲,收取货物是买方的另一项重要义务。除非货物与合同不符使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买方不接受或不及时接受货物的行为都会给卖方带来额外的麻烦。因此,《公约》对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作了如下规定:
(1)买方应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协助卖方完成货物的支付。
(2)买方必须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如果由于某种不能归责于卖方的原因,买方拒绝接受货物从而给卖方造成损失的,买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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