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通常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出租人(通称船方)就是承运人,租船人(通称租方)就是托运人,虽然租方有时也可能把租来的船舶的全部或一部分转租出去,或揽运别人的货物,但这并不是这类租船合同的主要目的,因此,航次租船合同通常就是货物的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订妥合同之后,船方应将约定的船只驶往约定的装货港装载货物,然后开往合同规定的目的港交货。
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很多,现将其中的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关于船舶的说明
在租船合同的开头,通常都载有关于船舶特征的陈述,其内容主要包括船名、船舶的国籍、种类、船级、载重量以及订约时船舶所处的位置等:这些情况叫做租船合同中的说明,它的作用是把出租的船舶予以特定化,使之成为用以履行该合同的特定船舶。船舶一经特定化后,除合同另有规定外,非经租方同意,船方不得以其他船舶代替该船来履行租船合同。
(二)船舶到达装货港的日期
航次租船合同通常都规定船舶应到达装货港的最迟日期,船方履行这一义务,是租方履行装货义务的先决条件,这个日期的最后一天称为“解约日”。按照一般租船合同的规定,船舶如迟于解约日到达装货港,或者虽已到达装货港但未能在各个方面作好装货的准备工作,租方都有权解除合同。而且租方的这项解约权是绝对的,不受租船合同内一般免责条款的影响。
(三)安全港口和安全泊位
租船合同一般都载明船舶受载的港口,以便船舶驶往该港装货。船方为了保证船舶的安全,一般都在租船合同中规定,船舶只能驶往安全的装货港和目的港装卸货物,而且还规定装卸的地点应该是该船能经常保持漂浮的地点。这里所谓安全,包括政治上的安全和地理上的安全两层含义,就政治上的安全来说,是指租方所指定的装卸港应当是船舶能安全进出,不会遭到扣留、没收或拿捕的危险的港口;就地理上的安全来说,该港应当是船舶能在空载时驶进,也能在满载货物以后安全驶出的港口。所谓经常保持漂浮,指船舶在满载货物后仍应处于浮泊状态。
(四)装卸时间和滞期费、速遣费
航次租船合同都订有装卸时间和滞期费条款装卸时间就是允许租船人用于装卸货物而不必支付滞期费的时间总数。承租方必须在租船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内完成装卸作业。如果超过约定的装卸时间,就要向船方支付滞期费,但如提前完成装卸作业,则可以向船方取得速遣费,这是因为装卸货物的速度直接影响到船舶的周转。关于滞期费和速遣费的金额,可以由双方在租船合同中规定。如租船合同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则按装卸港的惯例办理。按照航运习惯,一般是以船舶每天的维持费计算滞期费,而以滞期费的半数作为速遣费。
(五)货物损害责任
在以下的情况下,船东承担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
(1)因货物积载不当或疏忽或船舶不适航导致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且是
(2)可归咎于船东或船东经理人员本人的行为或过失。
在以下情况下,免除船东的赔偿责任:
(1)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原因引起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包括船东所雇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过失所起的;
(2)货物损坏是由于与其他货物接触或其他货物的渗透、串味或蒸发或货物的易燃易爆性质或不良包装引起的;并且不得视为积载不当或疏忽。
(六)运费
支付运费是租船人的一项主要义务。租船合同对运费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法一般都有具体的规定。运费的支付方法存两种:
1、预付运费
预付运费一般在船舶所打人接符货物或签发提单时支付,预付运费可以全部预付,也可以部分预付、预付运费的特点是,不论船舶货物灭失与否,一概不退还。但如遇下列三种情况,船方必须返还预付运费:
(1)未能提供适航船舶在合理时间内开航;
(2)货物由于免责条款以外的事故而遭致灭失;
(3)货物在预付运费的付款期截止前已遭灭失。
2、到付运费
到付运费的支付时间,原则是在船舶抵达目的港交货前付清。在到付运费的情况下,支付运费和交货是对流条件,租船人或收货人如不支付运费,船方就没有义务交货,反之,船方不交货,租方就没有义务支付到付运费。因此,在到付运费的条件下,如果货物在中途灭失,租方就没有支付运费的义务。
(七)责任终止条款和留置权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一般都订有责任终止条款,内容主要规定,在货物装船完毕之后,租方对租船合同的责任即告终止,但是在合同所规定的运费、空舱费和滞期费未付清之前,船方对货物有留置权。这种条款多数在货物的卖方是发货人或代理人,而买方是收货人的情况下采用,其目的是要把运输过程中的一切费用,移转给收货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