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出租整个船舶,承租人按月或日支付租金:租船人租进船舶以后,可以用来运送自己的货物,也可以用来经营货物运输业务,承运第三者的货物。
按照定期租船合同,船舶仍属船东所有,船上的人事安排,航行管理等权限仍归船东掌握、船东可以通过他所选任的船长和船员继续保持对船舶的占有权。但是,船舶在业务上应接受租方的指示,如果租方对船长的工作不满意,可以提请船东予以撤换,但撤换与否,应由船东决定。在出租期间,船舶的费用开支,应由船方与租方合理分担:定期租船合同的条款很多,主要内容如下:
(一)船东保证条款
1、船舶适航
(1)船东保证在交船之日及在整个租期内船舶与船东提供的船舶规范相符,如有不符,租金降至足以赔偿承租人遭受的损失。
(2)在交船之日及在整个租期内,船舶紧密坚实、牢固,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在各方面适于货运。船壳、机器、设备处于充分有效状态、并按规定人数配齐合格船长、船员、水手。
2、航行范围
期租约中,通常船东只保证承租人在有限的营运范围内活动。超出该范围,则由承租人承担船舶保费和其他一切损失。在船东保险人承保的情况下,租船人可到许可以外的地区或在船东支付保险附加保费的地区进行贸易。
3、交船
船东要向租船人发出预计交船日和确定交船日通知,交船日船东未准备就绪并交付,则承租人有解除租约的选择权。交船时,货仓需打扫干净,适于接收货物。交船港应是租船人指定的、能安全浮起的港口。租船人接受了交船,不构成承租人放弃其依据租约享有的权利。
4、船东供应项目
船东供应并支付船长、船员、水手的全部食品、工资、领事费及其他费用;供应并支付甲板、房舱、机舱照明及必需用品;供应并支付全部润滑油及淡水、船舶保险金及修船和保养费。
5、提单
《海牙规则》不适用租船合同,却适用于租船合同下签发的已转让给第三者的提单。
(二)租船人责任条款
1、租船人供应项目
租船人供应并支付航行所需燃油、港口、运河、码头的各种捐、税、费以及装舱、理货、上船执行公务官员所需各种费用。
2、租金
与航次租船合同不同,租金不考虑货物重量或航线。中国期租约规定的租金是按船舶载重吨每月计算,每半月支付一次,第一次租金在交船后7个银行营业日内支付。以后各次在到期后7个银行营业日内预付。租船人未履行支付义务时,出租人有权撤船并可对船上货物行使留置权。
3、停租
在发生以下情况时,承租人有停止支付租金的权利:
(1)船东违反船舶规范与适航义务以及其他租约义务,导致停工和时间延误;
(2)船舶或货物遇到海损事故及维修造成延误;
(3)船长、船员或水手罢工、拒航或失职;
(4)因船东及雇佣人员的原因导致船舶被扣留;
(5)因恶劣天气发生的绕航、折返或挂靠非租船人指示的港口;
(6)因装卸设备损坏导致开工不足或时间延误。
当延误时间达6周以上,租船人有解约的选择权。停租时间可计入租期内,并且因时间延误导致的额外费用(装卸工的停时费、罚金等),由船东承担并可由承担人从租金中扣除。
4、租期和还船
租期届满,租船人应将预计还船时间和港口提前10天通知船东。返还的船舶应保持与出租时大体相同的良好状态并应在安全、没有冰冻的港口返还。当还船日超过租期时,则按返还时较高租率支付超期租金。
5、装卸
装卸工和理货员由租船人安排,但作为船东的雇员,接受船长的指示和指导。因此,租船人对装卸人员的疏忽、过失或判断错误,对引水员、拖船或装卸人员因疏忽或装载不良造成船舶灭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
上一篇:自考国际商法考点:海上保险合同
下一篇:自考国际商法考点:托运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