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间接签订
保险单据由投保人通过保险经纪人作为中介来订立。保险经纪人出具承保单,保险人在承保单上签字,合同即为成立。保险经纪人交纳保险费并从保险人处收取佣金。如投保人不交保险费,则不能从保险经纪人处取得保险单。这种方式以英美国家为主。
2、直接签订
不需中介人,投保人直接向保险人(保险公司)签订。签发保险单据的一般程序是:首先由投保人填制投保单,填写规定的内容,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审核同意后,凭投保单出具保险单据。
保险合同一经有效成立,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变更和解除。但是,保险合同又是非即时清洁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有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实需要对合同所载的内容进行某些变更,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必须事先向保险人提出,并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有以下两方面:
1、保险事项的变更
它主要是指保险标的数量的增减,保险金额的变化,保险地点的变更,危险程度的改变,保险期限的变化以及运程、航次的变化等。我国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只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才继续有效。”
2、保险责任的变更
如果投保人希望变更保险合同的责任条款,那么向保险人提出申请,双方协商一致后,一般采取批改的方式。批改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保险合同一经批改,双方当事人均需按照批改后的内容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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