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转让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分处不同国家,货物在运输途中即能被出售,若按没有保险利益即失去保险权利的原则,货运保险合同因货物转让而立即失效,则很不利于货物的成交;或者如一般财产保险合同那样,在财产转让时立即办理产权转让批注手续,每转让一次货物即需办理一次,也不胜其烦。为便于国际货物进行贸易,保险人对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采取通融简化的背书办法,即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背书后,将保险合同转移给受让人,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也随之而转移,保险人对该受让人仍按原订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负责。若货物在运输保险合同转让过程中,货物本身、货物包装、货物标志等有所变更,则保险人不负损失赔偿之责。
保险合同经背书后,可随同该货物的提单在市场上作为有价证券流通,但其有效期以保险合同承保的货物实际抵达目的港或保险合同规定的日期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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