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期间、送达、诉讼费用
第一节、期间
1、期间: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或完成诉讼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期限。
2、期间的种类:(1)法定和指定(可变);(2)不变与可变。
3、计算方法:
(1)期间以时、日、月、年为单位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3)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4、《民事诉讼法》76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这10日为不变期间。
5、顺延时间:法定期间的顺延,一般是将实际耽误的期间补足。指定期间顺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6、期日:是指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会合为诉讼行为的时间。
第二节、送达
1、送达: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2、送达的方式:⑴直接送达;⑵留置送达;⑶委托送达;⑷邮寄送达(双挂号信);⑸转交送达;⑹公告送达(60日)。
留置送达:指在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的一种送达方式。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也不适用公告送达。
转交送达:指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后,再由该单位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适用于:(1)军人(2)被监禁人(3)劳动教养。
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以登报、张贴公告等方式告知受送达人诉讼文书的内容或通知其到人民法院领取诉讼文书。公告送达须待公告期满后,才发生送达的效力。即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便视为送达。
3、送达的效力:⑴程序上:产生诉讼程序上的法律后果⑵实体上:产生的实体权利义务方面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概述
1、诉讼费用: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交纳和支付的费用。
2、意义:减轻财政负担;有利于约束当事人无理缠讼和滥用诉权;促使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
我国的诉讼费用分三种:案件受理费;诉讼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执行费用。
具体种类:1.案件受理费,分财产案件与非财产案件,财产案件的受理费依争议标的的价额或金额依率征收,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则按件征收;2.申请费:①申请财产保全;②申请支付令、公示催告;③申请执行。3.其他诉讼费用: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等等。
第二节、诉讼费用的预交和管理
1、诉讼费用预交:由原告、反诉人、上诉人或申请人预交。7日内,如不预交,按撤诉处理。
2、可不预交的: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等
(2)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3)申请破产还债的案件。
第三节 诉讼费用的负担
1、定义:诉讼结束后,解决已预交和支出的诉讼费用最终由谁负担及如何负担的问题。
2、一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1)败诉人负担(2)按比例负担(3)人民法院决定负担(离婚案件)(4)原告负担(撤诉案件,减半收取)(5)协商负担(6)不当行为人负担(7)被申请人负担
3、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1)驳回上诉,由上诉人负担(2)改判的,除确定二审,还应改变一审费用负担(3)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协商(4)在第二审中,因提出新证据而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由提出新证据一方补偿对方的误工费、差旅费等费用。
4、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再审案件一般不交诉讼费用。
第四节、诉讼费用的免交与司法救助
1、免交:
(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2)再审案件
2、司法协助: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说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