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民事证据
第一节 民事证据概述
证据: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也是人民法院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据材料: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
民事证据的构成要件:
⑴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客观性;
⑵必须与待证事实存在着联系,即关联性;
⑶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即合法性(形式、程序)。
民事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作用:
1.证据是当事人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武器;
2.证据是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手段;3.证据是使裁判具有公信力的基础;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下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语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⑴书证⑵物证⑶视听资料⑷证人证言⑸当事人陈述⑹鉴定结论⑺勘验笔录。
(1)书证:指以书面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
特征:
①以其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②能够直接证明主要事实
③真实性强。
分类:
①公文书和私文书(制作书证的主体不同);
②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内容不同);
③普通书证和特别书证(根据书证的形式是否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或采取特定的形式),比如日记和房产证。
(2)物证:指以物品的形状、质量、规格、受损坏的程度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特征:①可靠性较强②稳定性较强③需要结合举证人的说明发挥证明作用。
与书证的区别:证明方法不同、构成要件不同
(3)视听资料:指利用录音、录像以及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资料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一般包括录音录像资料、电脑储存资料、电视监视资料三种。
特征:①生动逼真;②不易制作、便于保管;③易于伪造。
不同于书证:内容形式和动静态。不同于物证:思想内容和外部特征证明。
(4)证人:是指应当事人的要求和人民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
证人证言:指证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特征:
①证人的不可替代性。
②证人证言只包括证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③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证人的范围:包括单位和个人两大类,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证人:1.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2.诉讼代理人;3.办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检察人员。
(5)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尤其是作为诉讼请求根据或反驳诉讼请求根据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与证人证言的不同)
当事人陈述的证据效力:1.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证明的效力;2.具有证据效力;3.不具有证据效力。
(6)鉴定结论: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7)勘验笔录:法院指派的人员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查验、测量、拍照后制作的笔录,是通过勘验、检查等方法形成的证据。
第三节 民事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
(1)本证与反证(与证明责任的关系)本证是指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根据。反证则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供的证据。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因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来源) 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第一手的证据材料。传来证据又称派生证据,是指由原始证据衍生出来的证据,是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而形成的证据。
证据保全:指人民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
条件:
1. 证据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
2.在开庭前进行。
(4)证据保全的程序:(1)依申请的证据保全的程序(2)依职权的证据促使的程序